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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11-15 阅读:1870 次
1.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的书面异议被驳回后,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或者执行异议之诉维权——孙昌明与江苏威特集团有限公司、盐城经济开发区祥欣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5年第7期
2.执行异议是否成立,应根据案件执行异议具体情况等因素综合判断——钟永玉与王光、林荣达案外人执行异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6期
3.质权属于担保物权,足以排除另案债权的强制执行——大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抚顺市艳丰建材有限公司、郑克旭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6年第8期
4.企业或个人以承包、租赁为名借用建筑施工企业资质之实的,不适用法律对执行过程中对承包人或承租人投入及收益的保护的规定——李建国与孟凡生、长春圣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2期
5.在不动产产权人未依法变更的情况下,离婚协议中关于不动产归属的约定不具有对抗外部第三人债权的法律效力——付金华诉吕秋白、刘剑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7年第3期
6.在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的审理中,可参照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判断——李某诉银行、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2辑(总第6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5年版
7.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应对案外人提交的《房屋买卖协议》或者《以房抵债协议》的真实性予以审查——河南华宸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郑州市市郊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齐礼闫信用社、郑州豫东置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5年第3辑(总第63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6年版
8.在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财产司法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对买受人利益进行特别保护时,应当严格审查不动产买卖协议的正当性,以及该条所规定的要件是否具备——再审申请人南宁市万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海潮农业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南宁市邕宁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原审被告深圳市有荣配销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9.当事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购销合同真实意思是建立借款关系时,其仅作为债务履行的一种非典型担保方式,两者之间系民间借贷关系而非房屋买卖关系——上诉人陈亮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0.借款人与出借人签订《商品房购销合同》是为保障出借人的融资债权实现的,并非存在真实的商品房买卖关系——上诉人金育平与被上诉人中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被上诉人昆山红枫房地产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1.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的受让人,在完成不动产法定登记之前,不能据此产生针对交易不动产的物权期待权——再审申请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包头分行与被申请人贾建军、姜亥军及原审第三人刘涛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2.在对夫妻一方个人债务执行程序中,另一方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排除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不予支持,但应在夫妻共有财产范围内对夫妻一方所享有的财产份额进行处分——再审申请人张静与被申请人高天云、一审第三人张佳勋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3.租赁合同是否合法有效,均不能产生阻却人民法院对该房屋及其占用土地使用权予以执行的法律效果——再审申请人大连舒心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甘井子支行、大连国滨企业发展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4.公司之间签订内部关系协议,在没有对案涉土地或房屋进行变更登记或者经生效裁判文书确权之前,不足以对抗权属证书的公示性——再审申请人赵培凯与被申请人利津县利华益恒信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一审第三人东营市润泽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5.以房屋及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但实际只办理了该房屋的抵押登记的,对在抵押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享有优先受偿权——再审申请人鄂尔多斯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呼和浩特分行与被申请人王洪玉、王银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6.如公司之间债权债务关系不能认定,就不能证明其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上诉人青海盐湖新域水泥制造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分公司、原审第三人青海水泥股份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7.对生效判决确认债权的强制执行并不必然妨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实现,案外人不能以此为由要求停止执行,而应当在执行程序中向执行法院提出优先受偿主张——华宇广泰建工集团松原建筑有限公司与东北农业生产资料有限公司及松原市博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申请再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18.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案外人对其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且需达到高度盖然性标准——上诉人信达陕西分公司与被上诉人崇立公司、佳佳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3辑(总第71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19.依房地产开发建设主体的金钱债权人申请对建成房屋强制执行时,合作开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佳宜公司与玉商公司、赵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7年第4辑(总第72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
20.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质押保证金的成立需同时满足“特定化”和“移交债权人占有”两个条件——菏泽市兴农百盛农资有限公司与宋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3辑(总第59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6年版
21.一般账户中的货币应以账户名称为权属判断的基本标准。案外人在执行异议之诉中提出充分证据证实一般账户中的货币为其合法财产并足以排除执行的除外——廊坊市澳凯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江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廊坊市汇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6年第4辑(总第60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
22.执行异议之诉中的被执行人是与诉讼标的权属存在直接利害关系的被执行人,而非所有被执行人——张某与李娜、大冰公司、小冰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4辑(总第68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3.法院可适用《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七条、《异议复议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理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的林地使用权及林木所有权问题——高安市中兴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与廖某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执行工作指导》2017年第2辑(总第62辑),国家行政学院出版社2017年版
24.当事人为出质的金钱开立保证金专门账户,且质权人取得对该专门账户的占有控制权,账户内资金余额发生浮动不影响该金钱质权的设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安徽省分行诉张大标、安徽长江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2015年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第11批指导案例(指导案例54号)。
25.对于当事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之诉应进行严格的审查,对于其享有的权利性质作出认真的分析,以妥善地平衡各方当事人之间的关系——黄雪贞与蔡福英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6年第3辑(总第67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7年版
26.被拆迁人对拆迁安置房产的优先取得权能够阻却其后设定抵押权的强制执行——某银行与某区管委会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案
案例来源:《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2018年第2辑(总第74辑),人民法院出版社201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