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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陕西千亿矿权案 看最高院关于继续履行的判决如何执行

发布时间:2019-1-13   阅读:1537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凯奇莱公司与西勘院探矿权转让纠纷,继续履行《合作勘查合同书》是需要双方就探矿权的转移事宜继续协商、确定主体、签订合同、向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这些都不是人民法院可以代替,不可以强制执行方式来解决。特别是涉及自然资源行政许可的内容,人民法院更是无权直接干预。因此,该案人民法院确实无法强制执行,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本案的教训是诉讼请求要明确,具备可执行性,不是所有的“继续履行”法院都可以强制执行。否则,官司等于白打了。律师在起草诉状和在民事调解中对法律文书内容的可执行性,要充分重视。

实践中很多的原告没有考虑执行问题,诉讼请求含糊,没有强制可执行的内容,导致即使有判决也是不解决问题,因此在草拟诉状时就考虑好。例如,对于买卖特定房屋的,如果不存在过户障碍的,要求继续履行,是可以强制办理过户手续的,是可以强制执行的,但是对于出卖人居住在其中,而诉讼请求没有要求迁出交付房屋,判决书没有涉及这方面内容的,人民法院也不会强制办理腾空。

为了解决判决或调解内容的可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审判与执行工作协调运行的意见》(法发〔2018〕9号)明确规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应当明确当事人继续履行合同的内容、方式等;审判部门在民事调解中,应当审查双方意思的真实性、合法性,注重调解书的可执行性。能即时履行的,应要求当事人即时履行完毕。

《意见》还规定:执行机构发现本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内容不明确的,应书面征询审判部门的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执行机构可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上级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应当层报上级法院执行机构,由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上级法院的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上级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执行内容不明确的生效法律文书是其他法院作出的,执行法院的执行机构可以向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发函,由该法院执行机构向审判部门征询意见。审判部门应在15日内作出书面答复或者裁定予以补正。审判部门未及时答复或者不予答复的,作出生效法律文书的法院执行机构层报院长督促审判部门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