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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19 阅读:2252 次
法院判爆胎车辆所在单位及保险公司赔偿受害方
(安徽)宁国人钱某开着小货车行驶在路上时,不幸被经过身边的一辆大货车的爆胎声震伤耳朵,索赔遭拒后他将大货车驾驶员及其所在单位加上保险公司一起告上了法庭。近日,宁国市法院对这起特殊的交通事故案件作出判决,被告方保险公司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赔付原告8525元,大货车驾驶员所在的公司赔付原告818元。
2010年4月9日下午,宦某驾驶一辆大货车沿宁国市区宁阳中路的快车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法院附近时,货车右后侧内挡胎突然爆胎。巧合的是,此时钱某驾驶的小货车在慢车道与大货车同向行驶,剧烈的爆胎声将钱某的左耳震伤。后经当地交警部门认定,这是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宦某、钱某均无责任。
据了解,钱某被医院诊断为左耳震荡伤,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达10161元。索赔遭拒后,他将驾驶员宦某、宦某所在的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作为被告方的保险公司认为,钱某与宦某驾驶的货车并未发生直接碰撞,这并不是一起交通事故,不属于交强险赔付范围,且交警部门认定双方无责,也不属于商业三责险的赔付范围。
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原告在交通事故中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当在交强险无责赔偿限额内予以赔偿,其辩称该事故非交通事故因此不予赔偿的理由无法律依据。原告超出交强险部分的损失,应由驾驶员所在的公司赔付,由于双方在事故中均无责任,故酌定驾驶员所在公司做出一定比例的赔偿。(中安在线/新安晚报 彭俊 毕勇 曹庆)
来源:中安在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