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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2011年实践参考版)

发布时间:2011-10-21   阅读:276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内蒙古地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参照表 (2011年实践参考版)

本表格是以内蒙古地区司法实践为基准拟定,其他地区或有出入,请注意。

项目
计算标准
需提供的证据
就医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其他费用
医疗费
1,一审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
1,   医疗费、住院费收款凭证;
2,  病历、诊断证明
误工费
1,   受害人的误工时间×收入状况
2,  无固定收入的,最近三年平均收入
3,   无法举证的,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1, 收入证明,疾病请假证明(一般要求提供纳税证明)
2,  无同或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
护理费
1,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2,   无收入或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同级别护理;
3,   原则为一人,有医疗、鉴定意见的,可参照;
4,   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自理的能力为止;
5,  致残的,根据其年龄、健康因素确定≤20;
6,  定残后,根据依赖程度和器具定护理级别。
1,     收入证明;
2,     护理时间
3,     司法鉴定书
交通费
1,  受害人和必要的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费用;
2,     应当与相关因素相符合。
以正式票据为凭。
住宿费
合理费用
住宿票据
住院伙食补助费
1,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确定;
2,     外地治疗,合理的实际损失赔偿
 
营养费
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医疗机构意见
因伤致残的赔偿
残疾赔偿金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伤残等级;
2,     法院地上年度统计数据;
3,     20年,>60的每年递减1,75以上的5年
1,     司法鉴定书
2,     户口本
3,     暂住证,连续居住1年以上,且还处于暂住有效期内。
残疾辅助器具费
1,     普通适用标准,特殊需要的,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
2,   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意见确定(包头地区法院判决一般不超过两具,如实际再发生则再行起诉)
票据及相关意见书
被扶养人生活费
该项目计入残疾赔偿金项目)
1,   丧失劳动能力程度与人均年消费支出;
2,    未成年的计算到18岁,无劳动能力又其他生活来源的20年,>60的每年递减1,75以上的5年
1,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消费支出总额;
2,   亲属关系证明,残疾证,村、居委会无收入证明。
康复费
实际发生再诉
 
护理费
同上
 
后续治疗费
参考鉴定、医疗建议,实际发生可再行要求。
鉴定书、诊断证明
鉴定费
 
发票
死亡和亲属办理丧葬支出
丧葬费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
同上
同上
死亡补偿费
1,     法院地上一年度人均纯收入×20年,≧60每增一年减一年,≧75的,按5年;
2,  权利人举证高于该标准的,可按高者计算。
 
交通费
同上
同上
住宿费
同上
同上
误工损失
同上
同上
精神损害抚慰金
构成伤残的,一般每个等级3000元,死亡、一级伤残一般不超过5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