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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0-24 阅读:2196 次
与交通事故相关的鉴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标准GA 268-2001,以及《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1部分:综合判断》SJB-P-1-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2部分:人体损伤检验》SJB-P-2-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3部分:车辆痕迹勘验》SJB-P-3-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4部分:现场勘验》SJB-P-4-2009、《道路交通事故涉案者交通行为方式鉴定第5部分:计算机模拟事故再现》SJB-P-5-2009,对尸体进行法医学尸体检验并对死者的死亡原因与致伤方式做出法医学鉴定意见。
此类鉴定多属于交通事故损伤,但也可有他杀性交通损伤、自杀性交通损伤、交通意外损伤等;另外进行交通行为方式鉴定,如自行车持有者是以骑行还是推行状态下过马路、涉及两人一辆自行车时谁是骑车者谁是乘坐者(责任划分)、车辆接触行人时行人处何种状态等等,也是交通事故伤亡鉴定的重要内容。进行法医病理学检验,以便明确是否交通事故及交通事故在死亡中所起的作用,有利于交通事故伤亡的民事赔偿、维护受害方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