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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6 阅读:2295 次
合肥晚报讯 二姐出嫁大喜之日,王某骑着摩托车载着大姐和三姐,去镇上置办婚庆用品时,在312国道小庙段和一辆运沙车相撞,导致王某高位截肢,大姐和三姐当场死亡,这件发生在肥西县小庙的特大交通肇事案让许多人记忆犹新。昨日,肥西县人民法院民三庭审结了该起车祸的民事赔偿案,依法判决肇事者段某、车主段某某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赔偿王某及受害人亲属各项损失合计214万余元。
今年5月9日12时10分许,段某超载驾驶具有安全隐患的重型自卸货车,从寿县大平镇拉砂到肥西县小庙镇时,于312国道527KM+250M混合车道处右转弯时与同向行驶王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和乘车的两个姐姐被碾轧,造成王某高位截肢、其大姐和三姐当场死亡的恶性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经肥西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事故责任认定,段某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负本起交通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无责任。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肇事司机段某被依法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该事故所引起民事赔偿案也于8月23日进行了第一次庭审,王某和被害人亲属分别进行民事赔偿诉讼,总共提出了近300万元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因肇事车辆系段某及段某某共有,登记车主(行驶证)系段某某,故段某某应负担共同赔偿责任。该车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第三者责任险300000元,本起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故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先行赔偿受害人损失。
(通讯员 程磊 苗晓露 本报记者 杨赛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