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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法院关于交通事故的诉前财产保全问题指导意见

发布时间:2011-11-18   阅读:202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2009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三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或财产保全,要求扣押机动车方的车辆,并提供了担保,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必要的措施。情况紧急的,应在二十四小时内办理相关的扣押手续。

对车辆采取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和方式。已由交警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人民法院对于保全的车辆不得使用。

2005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全省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

10、车辆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车辆进行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办理。

200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纪要

二、财产保全和诉前保全

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后,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肇事车辆或其他加害人可供保全的财产进行保全的,及受害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前,向人民法院就上述财产申请诉前保全的,人民法院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章的规定处理。

根据我市法院情况,会议认为,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原则上应由各法院相关审判业务庭办理,各法院也可以根据本院实际由立案庭统一办理。

200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9、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车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2006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0、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作出裁定并依法采取措施。

11、人民法院依法对车辆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但应将扣留变更为财产保全。

2007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二十三、交通事故发生后,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1996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22、 人民法院在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之日起五日内,应书面通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法院的书面通知之日起五日内将暂扣的车辆等财物移交受理案件的法院,并共同做好交接手续。人民法院对接到的车辆等财物应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载定并抄送有关公安交通管理部门。

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

4、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应书面告知各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指引当事人通过相关法律途径解决损害赔偿问题。

对扣留的车辆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没有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车辆或者虽然投保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查,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时,如责令当事人提供担保的,当事人可提供财产担保,也可提供保证人担保。

保证人应当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出具书面保证书。

6、人民法院依法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车辆,应根据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车辆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车辆,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

32、人民法院拍卖交通事故车辆所得价款,在优先用于支付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金后再支付车辆保管费。

2006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贵州省公安厅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4、对扣留的机动车进行技术检验鉴定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依法送达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时,应告知各方当事人返还机动车的时限,对于事故损害赔偿数额可能超过保险责任限额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告知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16、当事人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对于符合条件的,应及时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诉中财产保全措施或者裁定先予执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九十八条的规定,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无需申请人提供担保的,应视情况从严掌握。

申请人提供的担保,既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提供保证人担保。保证人应有合法的收入或固定资产,有能力履行担保义务,并出具书面保证书。

17、人民法院依法对机动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先查清机动车的车况,并结合实际情况在裁定书中明确机动车保管的地点与方式。已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的机动车,原则上不变更保管场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