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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1-18 阅读:2086 次
2007 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经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处理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者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协议书。
2001山东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60、原告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应当提供证据证明自己的诉讼主张。根据不同的伤害程度和结果,应当提供下列证据:
(1)证明被告确系侵害人或承担民事责任人的证据。
(2)证明侵害行为实施过程的证据,包括起因、时间、地点、导致伤害的方式和方法等证据。
(3)证明损害结果的证据,包括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病历、法医鉴定、转诊手续、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证据。
(4)证明因人身受到伤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包括医疗费、就医交通费、就医住宿费、补救性残疾用具费、丧葬费等有关费用单据。
(5)证明确需的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转院到外地就医期间生活补助费和依靠受害人抚养的人及所需费用等证据。
(6)证明名誉、姓名、名称、肖像、荣誉等精神性人格权和生命权、健康权等物质性人格权受到侵害造成精神损害的证据,包括侵害人的侵害方式、侵害场合、损害程度和后果等证据。
(7)证明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人身损害的证据,包括产品销售者出具的发票、产品的名称、说明书、合格证书、损害后果等证据。
(8)证明医疗事故赔偿或医疗差错赔偿的证据,包括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的鉴定结论、病历、用药处方等证据。
(9)证明交通事故赔偿的证据,包括公安机关制作的调解书或调解终结书,责任认定书、伤残评定书等证据。
(10)能够证明造成伤害事实和后果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据。
2009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一条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下同)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除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一般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交警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事故认定书),或无法查清事实的通知书。
人民法院受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后,可以向处理该案的交警部门发出调卷函或由承办法官持函调阅交警部门处理该案的全部案卷。
2010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
1、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除需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其他相关证明。
2004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座谈会纪要
三、举证责任
经与会同志讨论,一致认为,原告就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提起民事诉讼的,立案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事故认定书或其他证明道路交通事故侵权行为存在的有效证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规定,原告还应对下列事项承担承担举证责任:损害后果、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间的因果关系;机动车之间发生事故的,还应证明被告有过错。
被告应对下列事项承担举证责任:原告对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有故意或过失,或作为原告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且被告已经采取必要措施。
200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公安厅关于《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问题的
15、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诉讼时,应提交交通事故认定书或当事人之间就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的协议书。
2005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一)
二、当事人因2004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道路交通事故(包括公安机关接到报案的非道路交通事故)引起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除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予以审查外,还应要求其提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
2003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当前民事审判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六)当事人已按公安机关指令预付了抢救伤者费用的,以其无事故责任或责任轻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应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外,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或事故不属于任何千方当事人违章行为造成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