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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逃逸 投案自首获轻判

发布时间:2011-12-14   阅读:250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近日,接到坡头区人民法院的判决书后,驾车肇事逃逸后又自首的被告人李某某热泪盈眶。

2007年10月28日,被告李某某驾驶一辆粤BHH715号小轿车,路经霞山区海湾大桥连接线麻登路口路段时,与林某某驾驶的一辆粤G5S893号二轮摩托车(车上搭载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林某某、黄某某当场死亡。李某某驾车逃逸。回到家,李某某整晚无法入睡,良心备受煎熬。第二天一早,李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积极向逝者家属赔偿,并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

坡头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发生交通事故致两人当场死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肇事后驾车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鉴于他能自动投案,且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全部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以适用缓刑,最终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

湛江日报   作者:林小军 陈平 黄国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