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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1-12-29 阅读:1931 次
合肥法院网讯 近日,庐江县人民法院不公开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家住庐江县庐城镇的张女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其夫林男离婚,并认为其夫婚后曾有出轨性行为,要求法院判决赔偿其精神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女与林男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遂判决双方离婚,但对女方诉求的男方婚后有出轨性行为,要求赔偿精神损失没有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的: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等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这里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是指不以夫妻名义长期、稳定的婚外性行为,该案中林男婚后有偶尔的出轨性行为,既不属于重婚,又不属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是道德问题,不符合以上赔偿的四种情形之一,判决赔偿精神损失于法无据。故法院未支持原告张女的该项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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