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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2-17 阅读:4780 次
强制执行申请书
申请人:张XX,女,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XXX号。
被申请人:周X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安徽省肥西县XX镇XX村XX民组。
请求事项:1、强制执行被申请人的财产,履行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2万元、利息(自2011年10月28日至法律文书指定的给付日止,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620元;2、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业经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2011)肥西民一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判决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申请人借款本金42万元、利息(自2011年10月28日至还清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并承担案件受理费3800元、保全费2620元。该民事判决书早已生效,但被申请人至今没有履行判决书中确定的给付义务,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为此,申请人依法就该案向贵院申请强制执行,望尽早实现自己的债权。
此致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二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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