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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本:民事诉状(交通事故)

发布时间:2012-2-17   阅读:487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民事起诉状  

原告:冯x,女,汉族,1985年x月x日出生,住…………。

被告:徐x,男,汉族,1972年x月x日出生,住…………。

被告:安徽xxx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号。

法定代表人:

被 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寿春路152号平安大厦 。

负责人:朱x,总经理

诉讼请求:1、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冯x医药费8614.99元、误工费2454.8元、护理费800.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元、营养费260元、交通费300元、残疾赔偿金30988.5元,精神抚慰金8000元,鉴定费800元,照相费50元,计52529.13元;2、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2010年2月23日15时50分左右,被告徐x驾驶车牌号为皖A36588号的轿车,沿石柱路由西向东行驶至石鼓路口时,遇宋xx驾驶皖AHB020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石鼓路由南向北行驶到该处,皖A36588号轿车前部碰撞到皖AHB020号小型普通客车左侧,致使两车受损、皖AHB020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原告冯x受伤。该起事故经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xxx区大队认定被告徐x负事故全部责任,宋x无责任。原告冯x受伤后,被送往安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治疗,确诊为:面部皮肤多发裂伤及擦伤,右侧额部及左侧眼睑下方皮肤裂伤,其中两处裂口有长x cm, x cm,其他裂口不规则,右侧眼睑肿胀血,颈部受伤,共计住院治13天,出院后,颈部继续行颈脱固定,医嘱定期随访,伤后三周骨科门诊就诊。在本起事故中,原告所受伤害经安徽xx法鉴定所鉴定,面部疤痕构成10级伤残,颈部构成10级伤残。

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是事故车辆A36588号的所有人,被告徐x系安徽xx有限公司雇佣的驾驶员。事故车辆在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保单号:22518048803510900xxx)和15万元不计免赔率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单号:22518048803010900xxx),事故发生时尚在保险期限内。

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原告认为被徐x在本起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说明其主观上存在重大过错,应当与被告安徽xx有限公司连带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作为事故车辆保险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为此,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之规定向贵院起诉,望判如所请。

  此 致

合肥市xx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