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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3-16 阅读:1878 次
中国法院网讯 (唐金法 吴其才) 拒付职工报酬并逃匿,3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章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据悉,此案是《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正式实施以来,安徽省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案件。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份以来,池州市东山钙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章某以资金紧张为由开始拖欠员工工资。8月23日,章某突然逃离池州,后辗转来到辽宁省盘锦市租房居住。随即变更联系方式,断绝了与公司的一切联系。经该公司员工投诉,2011年9月12日,贵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立案查处。经调查核实,确认该公司自2011年4月至8月20日生产期间共拖欠35名工人工资,欠薪总额为145369.3元。贵池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催告责令其支付未果,将该案移送池州市公安局贵池分局处理。案发后,章某于去年11月17日被抓获归案。经过协商,拖欠工人的工资由相关单位代为支付。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章某违反劳动管理法律法规,以逃匿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劳动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归案后被告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