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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2012年)

发布时间:2012-4-5   阅读:214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2012年2月15日,吉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下发《关于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伤残鉴定适用标准的通知》。该文要求全市各法院在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中,采信的鉴定结论所适用的标准,必须是《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评定》)。 

2011年,该院民一庭受理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多达246件,占该庭总受理案件数的34.4%,此类案件绝大部分需要启动司法鉴定程序确定受害人的伤残等级,因此,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是案件非常重要的证据。 

该院发现,当前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适用标准不统一,如有的适用江西省《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执业规范(试行)》(赣司鉴协会字[2010]3号,以下简称《执业规范》),有的适用《伤残评定》等。各基层法院在采信司法鉴定结论时意见也出现不一致,如有的法院对适用《执业规范》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采信,有的法院则不予采信,由此导致司法的不统一。吉安中院认为,《执业规范》属于地方标准,《伤残评定》属于国家标准,从依法、公平、公正角度考虑,应适用国家标准。为此,该院特别下发文件规定,各基层法院今后审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所采信的鉴定结论必须是适用《伤残评定》作出的,否则,二审时一律将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