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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法院网:欠条被涂改 官司遭败诉

发布时间:2012-4-11   阅读:272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安徽法院网讯欠条是反映借贷关系存在的重要证据,所以欠条是否真实、合法直接影响案件的裁判结果。近日,巢湖市法院审理的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正是因为作为主要证据的欠条被严重涂改而最终导致两原告败诉,原告费某、郭某虽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但不久均撤回上诉。

去年3月,费某和郭某称自己与陈某原系A公司股东,因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出具两张欠条,分别欠到费某和郭某股份转让利润款5万元和6万元。因陈某一直未能支付,才以欠条作为证据将陈某告上法院。而陈某则称,费某、郭某并非是A公司的股东而是原B公司股东,欠款是因转让B公司股份引起的,股份转让款已经支付。欠条上原来注明了“若公司亏损本欠条作废”的字样,而费某、郭某提供的欠条内容经过大量违法涂改,将“若公司亏损本欠条作废”字样涂销,因此该欠条不能真实反映原欠条的内容,如果是陈某本人当时修改,则应在修改处签名按印或重写。

原来,费某、郭某、陈某等人于2008年共同出资设立B公司,2009年1月,经各股东协商,费某、郭某将股份转让给陈某,陈某陆续将股金退还,并于2009年5月6日出具欠条给费某、郭某,载明:“今欠到费某(郭某)人民币伍万元整(陆万元整),并注此款为公司股份转让利润款”,但欠条之后的一句话被划掉,已看不清内容。

法院审理后认为,费某、郭某虽向法院提供了陈某亲笔书写的欠条,但该欠条中部分内容已经涂销,不能反映欠条的真实意思,该欠条已经不具有真实性和合法性。费某、郭某均未能对欠条内容涂改作出合理解释,法院遂判决驳回费某、郭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费某、郭某均不服判决向合肥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然而在上诉过程中,两人都主动撤回了上诉。

作者:张敬元   安徽交通事故律师,合肥交通事故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