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资讯动态 > 详细信息

最高院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如何处理复函

发布时间:2012-4-26   阅读:196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19901013,最高人民法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新法民请字第2号《关于诈骗犯罪的被害人起诉要求诈骗过程中的保证人代偿借款应如何处理》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认为:冯树源从胡强处借款的行为既已被认定为诈骗罪行,胡强追索冯树源所四万元则属刑事案件中的追赃问题。因此,对胡要求受冯欺骗的担保人代偿借款的纠纷,人民法院不宜作为民事案件受理。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是正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