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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4-28 阅读:1787 次
正义网4月28日电 “草案208条规定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可能导致当事人申诉更难、法院负担更重、解决纠纷时间更长。”27日上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分组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下称草案二审稿)时,金硕仁委员这样表示。
草案二审稿第20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即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
“这一条不仅解决不了‘终审不终’的问题,反而可能引发‘一再再审’的现象,更难树立司法文书的权威性,‘申诉难’问题能否缓解,令人担忧。”金硕仁表示,全国检察机关在2001年至2010年间受理民事申诉案件达66万件,并呈每年增长趋势,当事人“申诉难”的呼声已经很高,法院难以承受审理案件重负。在这种情况下,按照208条,法院还要审查原本由检察机关受理的申诉案件,这将很难保证当事人的申诉能及时受理和审理,再审结果也很难确保不至于让当事人把再审判决申诉到检察院,进而引起再审。
“这一规定,变相限制了公民申请再审的权利。”何晔晖委员持有相似观点,她认为,208条为民事检察监督设置了“前置程序”,即一方面要求当事人只能先向法院提出再审请求,另一方面也限定了检察机关启动监督程序必须要在当事人先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并经法院作出处理后才能进行,这样的条款将来在实践当中会给当事人申请再审带来很多不便;该规定不利于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而检察监督是对公权力的监督,不应当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为前提;公民的申诉权依法受到保护,不应当有先后之分。
何晔晖款建议将该条款修改为“当事人向人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应当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当事人再审申请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中止审查;人民法院已经裁定再审的,人民检察院应当终止审查。”
“虽然草案二审稿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了一定的改进,但总体上讲,力度不够,措施不具体,还没能真正解决存在分歧较大的诸多问题。”金硕仁表示,草案二审稿虽然规定了同级检察院的再审检察建议权,但没有规定再审检察建议的效力、与抗诉的关系,是否采纳完全取决于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态度,这将丧失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草案仅原则上承认了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对全部还是部分执行活动进行监督、如何开展监督,法院如何接受对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均未规定。
金硕仁表示,加强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符合社会发展方向,符合我国司法工作的现实需要,应进一步深入研究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充分论证与精心设计可操作性的法律规范,细化规定,促使检法两院依法办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