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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5-15 阅读:1861 次
昨天,玄武法院在南京大学的模拟法庭公开审理了一起保险合同纠纷案。在这起案子中,一辆吊车停在路边装卸货物时,吊臂砸伤了装卸工人。吊车所属公司认为,这是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按交强险赔偿。而保险公司却认为,这是安全生产事故。
吊车伤人是不是交通事故?
事情发生在去年3月。句容某公司的吊车在路边装卸货物,操作员将吊臂放下,装卸工李明便将货物挂在吊钩上,吊臂重新升起时,吊钩突然砸中李明的头。李明受伤严重,医疗费花了二十几万。
公司在买吊车时,投保了交强险和起重机综合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他们找到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却遭到拒绝,保险公司说这不是交通事故。公司只好将保险公司告了,索要23万元保险赔偿。法庭上,为了说明这起事故到底是不是交通事故,双方争议极大。
“交通保险,就是对交通事故进行理赔的保险,这次事故车辆在静止前提下,生产操作时伤了人,是明显的安全责任事故,我们不负责。”保险公司认为,李明受伤,不是吊车在运行中撞伤的,而且,交警也未定性为交通事故。
公司方拿出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反驳,“法律上把交通事故定义为:车辆在道路上有过错或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事件。这里并没有说明必须在行驶过程中,根本没有行驶二字。”
厂区内道路是不是公共道路?
“但是,必须在道路上,当时事故是在厂区内,根本不能算作公共道路。”保险公司称,当时的事故地在有围挡的一个区域内,车辆停靠的路面也不是正规的道路,而是更近似于乡村公路。所以不能认定为交通事故。
“现场虽然属于某个厂区,但当地老百姓都能从那通行,实际上是公共道路,而且道路交通安全法对道路含义的解释中,也说明包括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道路。”公司方说。
正当双方争执不下时,保险公司提出,起重机综合保险中的第三者责任险,有明确的免责条款,就是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人身伤亡及其所有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不负责赔偿。“李明就是公司雇员,依照免责条款,不该保险公司赔偿。只有雇主责任险才能赔偿。”公司方却认为,“当时签保单时,保险公司工作人员没有告知我们任何免责条款,这里的免责根本是无效的。”
案件引发了旁听席上法学院学生的兴趣和争议。他们除了旁听庭审外,还将组成合议庭,讨论出具判决文书,并将与法院最终的判决书共同公布。(文中人物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