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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5-15 阅读:1926 次
“一年多来,公检法机关建立了醉驾案件的快侦、快诉、快审机制,酒驾行为得到明显遏制,驾驶员自觉守法意识明显增强,交警执法形象明显提升。”在中国法学会、公安部近日举行的“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周年研讨会上,公安部副部长黄明作上述表示。
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在第133条中增设第二款“危险驾驶罪”。
为配合刑法修正案对交通驾驶行为的修改,全国人大常委会于同年4月22日审议通过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修正案》。
据公安部提供的数字表明:截至2012年4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查处酒后驾驶数量同比下降41.4%,醉酒驾驶同比下降44.5%;2011年因酒驾导致交通事故3555起,死亡1220人,分别比上年下降18.8%和37.7%。
“尽管"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一些问题仍然突出。”黄明说。
农村酒驾摩托车常见多发
“一年来,我们在城市治理酒驾方面投入了很大力量、花费了很大精力,整治效果比较好,但农村地区形势仍很严峻。”黄明介绍说。
事实上,同城市相比,农村警力严重不足,执法管理触角难以企及,加之农村婚丧嫁娶饮酒之风盛行,群众自觉守法意识淡薄,酒驾行为较为普遍,特别是酒后驾驶摩托车、农用车等问题常见多发。
统计数字显示,“两法修正案”实施一年来,在全国查处的酒驾行为中,发生在城市道路的占58.2%、国省道公路的占23.1%,而在农村道路查处的比例行为仅占18.7%,但其中酒后驾驶摩托车占41.8%,这表明农村地区酒驾管控还存在许多薄弱环节。
对此,黄明透露,公安部将部署开展新一轮酒驾专项整治行动,将整治范围向农村道路、城乡接合部延伸,将酒后驾驶摩托车、低速载货汽车等作为整治重点,着力解决农村地区酒驾突出问题。
鉴定能力不适应办案需求
人们对法律规定的认识也不尽一致。据介绍,目前,全国还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和定罪量刑标准,部分地方侦查、起诉、审判工作滞后,一些醉酒驾驶刑事案件不能及时移送、起诉和判决,影响了办案进度。一些基层法院对醉酒驾驶行为过多适用缓刑或者免刑,一定程度弱化了打击效果、降低了震慑效应、削弱了法律威严。
此外,检验鉴定能力还不能满足办案需求。据了解,目前地市一级基本建立了承担血液酒精含量检验职能的鉴定机构,但大部分县市一级缺乏鉴定机构,只能将血样送到地市检验,耗费了大量时间、精力,甚至导致部分案件难以在规定时限内侦查终结、移送起诉,影响了办案效率。
量刑轻重需细化统一标准
谈及“醉驾入刑”一年带来的变化,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赵秉志评价:“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驾、飙车等行为入刑定罪,是立法保护民生的体现,是立法机关以人为本理念在立法过程中的充分体现。”
由于一些相关配套法规的缺位,也使得“醉驾入刑”实施以来一直在争议中前行。
“如何细化"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标准,应该尽快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成一直关注着各地酒驾入刑的情况。
针对各地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量刑不一的问题,他建议,“能不能以血液中酒精含量多少作为量刑轻重的标准,再配合出事故等其他情节,将拘役1个月至6个月细化,这样有利于量刑都在一个标准上。”
作者:赵阳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