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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2-5-22 阅读:1881 次
中国法院网讯 (李琼) 近日,陕西省榆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某诉某保险公司保险合同纠纷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了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王某诉讼请求的判决。
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11月30日,原告王某为其宁CD8682号现代轿车向被告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保险期间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11月30日。2010年1月25日原告外甥高某(退伍军人)持军队驾驶证驾驶宁CD8682号车,在贺刘张线27KM处将张某撞伤,张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高某负事故全部责任。2010年2月3日,经交警队调解,原告给张某家属赔偿了28万元。2010年2月14日,原告向被告理赔交强险遭到拒绝,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12.2万元交强险保险金。
法院认为,公安部《关于持军队和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如何定性问题的批复》规定,持军队驾驶证驾驶民用车辆的,应视为无证驾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无证驾驶造成第三者损害,第三者请求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不能拒赔,但保险公司给第三者赔偿后,仍可向责任人追偿。该条例规定保险公司给受害的第三者赔偿的目的,在于保障受害人能够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治,而规定保险公司给受害的第三者赔偿后可向有责任的致害人追偿,目的在于通过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方式,杜绝无证驾驶等交通违法行为的发生。本案交通事故受害者家属没有要求被告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是直接要求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原告给受害者家属赔付后要求被告支付交强险保险金无法律依据,法院因此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