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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拟修订律师执业若干规定 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

发布时间:2012-5-26   阅读:194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安徽省关于律师执业的若干规定(修订草案)》近日经安徽省政府常务会议原则通过,将由安徽省政府按程序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为了有效监管律师依法执业,维护法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法律服务业的健康、有序发展,草案规定,律师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有偿法律服务;未经委托人同意,律师不得将受委托事项转交他人办理,以此杜绝部分律师、律师事务所违规、违信甚至违法执业现象的发生。

草案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得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不得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件、钱物或者将通讯工具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处两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切实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权利,草案借鉴新疆、上海、江苏、浙江等地的做法,规定律师代理民事诉讼,自行调查取证难以获得相关证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调查令;律师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看守所限制会见次数、时间或者未及时安排的,应当告知理由。

此外,草案还规定,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应当保障律师依法行使辩论或者辩护的权利。无正当理由,不得限制、打断律师的提问、质证以及发表辩护、代理意见,不得违法责令律师退庭或者限制律师参加诉讼活动。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行政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书、仲裁机构的仲裁决定书,应当载明律师的辩护或者代理的主要意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行政复议机关、仲裁机构应当签收律师提交的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律师认为有关单位侵犯其执业权利的,可以向其主管机关投诉。

稿件来源:2012年5月19日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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