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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军副院长指责律师“无良”是对中国刑辩律师的严重污蔑!

发布时间:2012-6-2   阅读:231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杨金柱律师致张军副院长的第一封公开信

张军副院长:

从2012年5月19日经济观察报发表的《法院副院长们的压力》一文获悉,你在全国法院第一期(总第3期)高中级法院副院长轮训班上发表了无端指责律师的言论,现将该文涉及你讲话内容的两段原文摘录如下:

张军谈到要特别注重程序正义。“更多的案件,是因为程序上欠公正,该做的没有做,那么导致炒作。包括对律师的一些不公正的情况,使得极个别的无良律师在法庭上,控告法庭,严重违反庭审秩序,公布出来以后,没人相信法官,谁也不信法院,只相信那些律师的胡说八道。”

张军表示,事实证明法官驾驭庭审能力不高。有两个原因,一是我们的庭审虽经1996年的修改被认为是采纳抗辩式的庭审方式,但是观念上、实际操作中仍然带有纠问式的色彩,法庭的冲突远远不是那么激烈,总体是有序的。所以遇到(广西)北海、(贵阳)小河区、(江苏)常熟的律师闹庭情况时,我们的法官当时就蒙了,真的不知道怎么处理。

你在上述讲话中特别提到了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由于杨金柱律师在北海案件和贵阳案件中均担任了第一被告人的辩护人,并且在北海案件为第一被告人裴日红辩护过程中被审判长逐出法庭、在贵阳案件为第一被告人黎庆洪辩护过程中被审判长多次口头警告。因此,杨金柱律师有理由认为你是在无端指责杨金柱律师。

鉴于你的讲话颠倒黑白、混淆是非,严重伤害了杨金柱律师个人以及中国刑辩律师的感情,严重危害了今后的中国刑事辩护事业,故杨金柱律师决定自2012年6月2日起至6月10日止,在9天时间里每日向你发一封公开信就有关问题进行公开辩论。

杨金柱第一封公开信和你辩论的内容是:你指责律师“无良”是对中国刑辩律师的严重污蔑!

“无良”一词在中国古已有之。诗经中《鹑之奔奔》“鹑之奔奔,鹊之强强。人之无良,我以为兄!鹊之强强,鹑之奔奔。人之无良,我以为君!”《鹑之奔奔》讽刺在位的君主品行丑恶,经考证是指卫公子顽与父亲卫宣公的夫人宣姜姘居生子的事。以鹌鹑、鹊鸟雌雄相随反兴宣姜的乱伦无耻。卫宣公霸占儿媳为妻,宣姜又与公子顽通奸,人民以为禽兽不如,故称其为“无良”。由此可知,“无良”是对品行不端者的一种道德评价。 

现代汉语中,“无良”的近义词是“不良、无耻、卑鄙 、缺德、阴损 ”等。“无良”的反义词是“优良、良好、善良、高尚 ”等。

你身为最高法院的副院长,无权对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进行“无良”的道德评价!即使律师“无良”,也不在你的职权管辖范围。你以前担任过司法部的副部长,难道不知道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了《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律师在诉讼活动中的纪律进行了明确规定,如果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中确实律师“无良”,你应当将这些“无良”律师的具体行为向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反映,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进行调查处理。

杨金柱律师在此弱弱地向你问三个问题:

一、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中有哪些律师“无良”?其“无良”的具体表现行为是什么?杨金柱律师是否是你所指责的“无良”律师?

二、在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没有对北海案件、贵阳案件和常熟案件的数十名出庭辩护律师进行调查,并作出律师“无良”的结论之前,你是否有权公开指责律师“无良”?

三、你心目中的“有良”律师的标准是什么?中国刑辩律师如何在法庭上不“胡说八道”不“闹庭”而成为你心目中的“有良”律师?

以上三个问题期盼你的答复!

杨金柱律师在此特别强调:如果你在6月30日之前对我的第一个问题不予答复,杨金柱有理由认为,你指责的“无良”律师中就包括了杨金柱律师。鉴于杨金柱律师在北海案件和贵阳案件的辩护过程中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没有任何“无良”行为,你的无端指责不仅是对杨金柱律师的严重污蔑,也严重侵犯了杨金柱律师的名誉权,严重影响了社会公众对杨金柱律师的评价,故杨金柱律师将在2012年7月份对你提起名誉权侵权诉讼,要求你向杨金柱律师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一元人民币精神损害费。

余下的8封公开信将于每日中午12时以前在杨金柱的新浪博客发表,并用特快专递邮寄给你。

湖南岳林律师事务所   杨金柱律师

          2012年6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