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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出台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司法解释

发布时间:2012-9-17   阅读:173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中广网北京9月16日消息(记者孙莹)最高人民法院今天(16日)发布《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管辖的重要司法解释,对于满足依法治国、依法治军的现实需求,进一步切实保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规定》对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作出明确规定:

  一是明确军事法院对于双方当事人均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的案件,涉及重要军事秘密的案件,以及适用特别程序的涉军案件实行专门管辖;

  二是对于军人或者军队单位执行职务过程中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侵权行为发生在营区内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当事人一方为军人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申请宣告军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赋予地方当事人管辖法院选择权;

  三是对于当事人一方是军人或者军队单位,且合同履行地或者标的物所在地在营区内的合同纠纷案件,准许当事人书面约定由军事法院管辖。

  此外,《规定》还进一步健全了管辖争议解决机制,完善了管辖异议救济制度等,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程序自主权,切实维护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

  《规定》在加强保障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方面也有具体规定。《规定》除了在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管辖范围方面,明确地方当事人的选择管辖、协议管辖以外,还在以下方面加强对地方当事人诉讼权利的保护:一是规定了军事法院专门管辖的案件,如果当事人住所地省级行政区划内没有可以受理案件的第一审军事法院,或者处于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双方当事人同意由地方人民法院管辖的,地方人民法院可以管辖;二是明确了当事人的管辖异议救济权,规定军事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可以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军事法院或者地方人民法院。

  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表示,《规定》的出台,标志着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实现了新的发展。人民法院准确把握这一司法解释的精神实质和具体规定,妥善审理涉军民事案件,必将为保障民事诉讼法的顺利实施,为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的合法权益以及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为促进部队全面建设提供坚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另据介绍,多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涉军维权审判工作,单独或者会同有关部门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涉军案件的司法解释或者指导性文件,其内容涵盖刑事、民事审判工作,涉及审判制度、工作机制的完善等。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军内经济纠纷案件持续增多,1992年10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关于军事法院审理军内经济纠纷案件的复函》,指定军事法院可以试办双方当事人都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随着军人婚姻家庭、宣告军人失踪或死亡、武器装备订货、军队财产转让、军人间的借贷、国防专利等军内民事案件大幅度增长, 2001年6月26日再次作出《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将军事法院民事案件的管辖范围扩大到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等。两个文件实施以来,自1993年至2011年3月,军事法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2519件,结案标的额10.65亿元。其中,2001年复函实施后,军事法院审结一审民事案件1725件,结案标的额达4.65亿元。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调撤率达78.8%,截止到目前为止,审结的财产案件全部得到执行,没有执行积案,真正实现案结事了。军事法院试行办理民事案件近二十年以来,在及时化解涉军民事矛盾纠纷,维护部队官兵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部队全面建设和维护军民关系和谐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规范办理军地互涉刑事案件工作,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解放军总政治部,于2009年5月1日发布《办理军队和地方互涉刑事案件规定》;为依法惩治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犯罪活动,2009年7月20日发布《关于办理妨害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管理秩序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为完善军地协调机制,推动解决涉军案件审判的突出问题,2010年7月28日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涉军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建立健全军地联席会议、涉军案件信息通报等重要工作机制。

  为了进一步加强军事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工作,依法维护国防利益、军人军属合法权益和地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军事法院管辖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