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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实施五年破产案依旧启动难 最高法将出司解

发布时间:2012-11-20   阅读:1745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在近日召开的“第五届全国破产法论坛”上,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指出,破产法实施五年从总体情况讲实施效果不尽如人意,破产法制对于市场秩序的积极调整作用没有得到充分发挥,破产案件启动难的趋势仍然存在。

奚晓明坦承,虽然2008年金融危机以来,国内企业经营不景气,但企业申请破产的案件量并未大幅增加。“这并不说明情况有多乐观,而是说明企业退出市场机制非常混乱,很多企业自生自灭。按照破产法规定,一个企业退出市场,资可抵债的清算退出市场、注销登记,资不抵债的应该通过破产程序正常的退出市场。”

对于目前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状况,奚晓明分析认为,社会有关方面对企业破产法的功能认识还不全面,还没有充分认识到重整和解程序在挽救危困企业方面的作用,以及清算程序在化解债权人冲突、了解矛盾纠纷方面的功能。同时,由于破产案件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具有开庭与开会相结合的特点。破产案件中,既包括办案与办事相协调,又有裁判与谈判相结合,有的需要法院裁判,有的需要重组,有的需要开会进行谈判,非常复杂。有的法院宁愿办十件民事案也不办一件破产案,因为破产涉及多笔债务的清结,很麻烦。法院内部的绩效考核机制也没有达到鼓励审理破产案件的程度,因此有些法院受理破产案件的动力不足。

除此之外,奚晓明还表示,现行立法对于破产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保证破产企业程序顺利进行的配套制度不够完善。今后破产法实施中应该重点研究的问题包括,破产管理人的指定和归口管理问题;人民法院与管理人、债权人会议的职权配置问题,以及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问题。

据他介绍,最近几年,最高法院始终着力解决企业破产案件启动难的问题,把这个问题作为推进破产法正确实施的重要工作。为了明确企业破产案件的受理标准和程序,排除法院适用障碍,最高法院2011年颁布了《适用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奚晓明表示,今后最高法还将对破产法司法解释采取零售方式,不再搞统一批发,针对破产案件受理程序的具体问题出台针对性强的司法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