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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2013年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发布时间:2013-3-1   阅读:214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海南省交警总队将我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公布,五项基本数据均有所增加,增加比例约为六分之一。

为了准确处理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以及海南省统计局上一年度相关的统计数据,省交警总队公布我省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期间的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五项基本数据及人身损害赔偿的项目和计算标准。

其中五项基本数据的标准是: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8369元/年;

2、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6446元/年;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2642.8元/年;

4、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4126.36元/年;

5、职工平均工资为36716元/年。

据省交警总队有关负责人介绍,这五项基本数据相比去年均有所增加,增加比率约为六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