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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诉争商标是否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时间界限

发布时间:2013-3-5   阅读:2763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在“散列通”商标行政案〔(2009)行提字第1号〕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审查判断诉争商标是否侵害他人在先权利,一般应当以诉争商标申请日前是否存在在先权利为时间界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