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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重证据要成为法治建设的基本共识

发布时间:2013-5-10   阅读:198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观点提要: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的核心,其实就是要重证据。建设法治国家,难点不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在于全社会在瞬息万变的时代潮流中,能否始终保持一份对证据的理性、对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让法律真正落到实处。

56日,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发表了《我们应当如何防范冤假错案》一文。文中结合司法实践,对错案的危害以及如何防范冤假错案,进行了较为全面的思考。文章切中了审判领域的诸多现实问题,其中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表述,更是引发了广泛关注和热议。

一个冤假错案可能毁掉一个人的一生,甚至要了一个无辜者的性命,这样的伤害无法挽回。从这个角度看,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的说法,强调的是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理念,反映出保障人权方面的新思考,确有进步之处。近些年来,从赵作海杀人案到张氏叔侄强奸案,人们看到了冤假错案的严重后果,也看到了国家纠正错案、匡扶正义的努力和决心。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决守住防范冤假错案的底线,已经成为一种共识。

冤假错案是怎么出来的?说到底都是没有依法办事的结果。怎么防范冤假错案?还是那句老话——“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一基本原则的核心,其实就是要重证据。不管什么案子,证据不充分就无法适用法律。证据是客观存在的,不是主观臆断、凭空想象的,更不能去人为地操控或者编造。重证据,首先就是要尊重证据的客观性,从调查取证,到审查起诉,再到最终判决,必须始终将这条原则放在首位。如果在这个问题上打马虎眼,法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司法机关的公信力、社会的公平正义,都将受到损害。

应当看到,今天的中国利益分化、价值多元,舆论生态活跃而又复杂,尤其是舆论监督的力度空前加强,给司法活动带来了巨大的压力和挑战。这种压力往往就来源于证据与情感的冲突。很多时候,法院的判决还没有出来,舆论审判和道德审判就已经跑在了前头,并且在某种程度上左右了人们对案件的认知和判断,给司法审判造成了很大影响。客观地讲,随着信息技术的快速发展及老百姓维权意识和发声欲望不断增强,这种现实的纠结和困扰正在成为司法活动中的常态。我们需要适应这样的压力,但绝不能被舆论牵着鼻子走,必须始终本着法律精神办事,拿事实说话,拿法律说话,拿证据说话。这样才能把案子办得服人、办得实在。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在舆论狂欢中,常常出现一些偏激、极端的言论。这些言论大多不是从解决案子的角度出发做法律判断,而是从情绪宣泄、抨击现实的角度出发做道德判断,这显然不是实事求是的态度,对依法处理案件、维护社会正义都可能会产生一种过犹不及的效果。尤其是一些人,总喜欢用西方的法理去解决中国的问题、断中国的案子,这个实践起来恐怕有很大问题。中国有自己的国情,有自己的法律体系,也有自己的司法理念,西方的很多东西其实并不完全适用,靠照抄照搬根本解决不了问题。说白了,司法实践是一项专业严谨的技术活,绝不是谁嗓门高谁就占理。在这一点上,我们一定要头脑清醒。

法治建设不仅仅是法律制度的问题,更是一个全社会的认知问题。重证据,应当成为人们认识司法、评判案件时坚持的基本原则。一个案件来了,不论是谁都是先从证据的角度来分析,而不是从个人感觉出发来怀疑,那么我们就能在第一时间积蓄起推动案件解决的正能量。人人都讲证据,不仅对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枉法裁判是一种监督,而且人人参与其中也能为司法机关破案贡献必要的智慧和力量。而要做到这一点,就需要司法机关在加大司法公开方面下更大功夫,积极回应人民群众的关注和期待,让案子少一些神秘感,多一些接近性,在全社会形成解决问题的合力。这样的互动,无疑是我们法治国家建设当中的宝贵财富。

司法公正是社会公正的重要防线。这道防线牢不牢固,取决于我们每一个人能否始终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这是一条老原则,也是一条常说常新、与时俱进的新原则。建设法治国家,难点不在于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而在于全社会在瞬息万变的时代潮流中,能否始终保持一份对证据的理性、对法律的尊重,严格依法办事,让法律真正落到实处。相信,有了这样的努力,在每一件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就不会遥远,中国梦的实现脚步也将更加坚实。(记者 张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