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歌手因言被拘凸显公权力的蛮横

发布时间:2013-8-2   阅读:2132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江西省赣县人民检察院 黄文得

http://huangwende.fyfz.cn/b/762631

女歌手吴虹飞因为在微博上发表“炸居委会”、“炸建委”的言论而被北京警方拘留,此事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吴虹飞太悲催了,而北京警方则小题大做了。

吴虹飞的言论看似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关于不得“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的规定,因此北京警方对其实施行政拘留处罚似乎顺利成章。但是,我们应该知道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法的前提必须是行为人的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而关于社会危害性的判断必须是现实的、具体的。反观吴虹飞关于“炸居委会”、“炸建委”言论的原始表达,其所使用的语言是社会公众表达不满时都可能使用的语言,社会公众对其言论的普遍解读应该是吴虹飞对“居委会”和“建委”非常不满,但是社会公众绝对不会从中读出火药味,也当然不会产生恐慌。社会公众对其言论的正常反应应该是一看了之,看过即忘,社会危害性无从谈起。如果吴虹飞手持黑色背包站在人头攒动的“居委会”门前,声称背包里面有炸药,并扬言要炸了“居委会”,造成了公共秩序严重混乱,那么认定其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就无可厚非。北京警方仅仅以吴虹飞的行为符合治安管理处罚法的部分文字规定为由就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处罚,其原因如果不出在执法人员的素质上,就出在执法人员行使公权力时的态度上,即蛮横。即使认为吴虹飞的言论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根据行政合理原则,给予警告处分足矣,也没有必要大动干戈直接给予行政拘留处罚。如果对于轻微违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处罚,那么对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行为就找不到合适的处罚方式了。公权力一旦蛮横,公众就没有任何权利可言。事实上,北京警方最开始是以吴虹飞的行为触犯刑法关于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的规定为由,对其采取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社会公众动辄因言获“罪”,绝对不是实现法治社会的手段和法治社会所要实现的目标。吴虹飞发表的言论即使不理性、不正当,也远远没有到需要公权力暴力介入的程度。一般来说,公民发表言论,不论理性与否、正当与否都应当得到容忍和保护,因为言论自由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权利。理性与非理性的界线、正当与不正当的区别非常模糊,甚至会相互转化,如果一定要公民发表理性和正当的言论,那么就等于在实质上否定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对非理性、不正当言论的容忍和保护,是保护公民言论自由的应有之义。即使的确是非理性、不正当的言论,也同样反映公众的心声与诉求,公权力本应细心倾听才是,而非暴力打压。防民之口,甚于防川。保护公民非理性、不正当的言论,还能使公民的不满情绪得到一定程度的舒缓。

公权力具有被滥用的天性,因此对公权力的行使一定要歉抑、克制、合理。公权力过于细微地以暴力方式介入社会公众的生活,所带来的不是安宁,而是恐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