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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民事诉讼法对再审的影响

发布时间:2014-1-3   阅读:3310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再审程序是一种事后补救程序,是有条件的一次复审。新修正的《民事诉讼法》于201311日开始施行了,对再审有了新的规定。

第一,关于审级上的变化。

旧:2008年的民诉法明确了一律“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新:发生在公民之间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评:为什么选择公民之间的纠纷呢?一个是站在涉诉信访角度来说,公民之间的纠纷成诉率比较高;另外,公民纠纷老往上级法院跑,也增加了他们的诉累,所以这次调整到了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第二,对再审事由作适当调整。

旧:2008年的民诉法将再审事由,由五条修改为“13+1款”。

新:把“管辖错误”这一事由拿掉了,并将“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变成一条,现在只剩下13条。

评:这是一个好的趋势,它使得再审事由更加明确。

 

第三,申请再审的期限有重大变化。

旧: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2年内提出,在某些条件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3月内提出。

新: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6月内提出,在特定条件下,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6月内提出。

评:总的来说,申请再审的期限缩短了,当事人一定要睁大眼睛,不要懈怠。

 

第四,再审执行是否中止。

旧: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

新:同上,但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

评:与其他法律保持同步,保护弱势群体的利益。

 

第五,申请再审与民事抗诉的关系。

旧:当事人既可以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检察院申请抗诉。

新:先向法院申请再审,被驳回以后,再去找检察院。

评:过去,当事人为了保险起见,往往同时提出。检察院和法院又不通气,都进行了审查,有可能检察院抗诉到了法院,法院这边已经驳回了;也可能检察院抗诉过来以后,被指令再审了,下级法院正在准备再审,上级法院又驳回了再审申请,造成秩序上的混乱。现在,有了这个“检察院断后”条款, 把抗诉和当事人申请再审的顺序作了初步的理顺,避免了秩序上的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