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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0 阅读:1698 次
最高人民法院1月9日下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全文见四版)。《规定》全文共计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知假买假”不影响主张消费者权利,惩罚性赔偿不以消费者人身权益遭受损害为前提,商家应当对赠品质量安全承担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虚假食品、药品广告代言人和推销者的法律责任,食品认证机构故意出具虚假认证承担连带责任,民事责任优先原则,“霸王条款”一律无效,消费者协会依法提起公益诉讼予以支持等九个方面的重要内容,针对性、操作性极强,涉及面极广,计划统摄了消费领域一切纠纷和矛盾,对统一裁判尺度、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净化食品药品环境,无疑都将起到巨大作用。
“国以民为本,民以食为天。”食品、药品安全事关民生,既是当前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也是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近年来,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的活动十分猖獗,涉及“毒奶粉”、“瘦肉精”、“假肉食”、“地沟油”、“苏丹红”、“毒大米”、“毒生姜”、“毒胶囊”、“塑化剂酒”等食品、药品安全事件不断发生,制售有毒有害食品和假药劣药的“黑工厂”、“黑作坊”、“黑窝点”屡禁不止,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十分常见,以普通食品甚至农药残留超标食品冒充绿色食品、无公害食品、有机食品的现象比比皆是。这些行为,给消费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带来严重危害。
据悉,近年来,食品药品纠纷案件已经成为全国法院民事审判工作中社会关注度较高、涉及范围较广的案件类型。据最高人民法院不完全统计,2010年至2012年,全国法院受理食品、药品民事纠纷案件共计13216件,占各类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件的6%。其中2010年受理4080件,2011年受理4513件,同比上升9.59%。2012年受理4623件,同比上升2.44%。广大消费者维权案件越来越多,司法机关对消费者权益予以保护的任务也日趋繁重。
实践中,由于食品、药品纠纷往往涉及人身损害赔偿,不仅会产生违约责任,而且还会产生侵权责任,经常要受到合同法、侵权责任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调整,导致案件审理中的程序和实体问题较为复杂。
例如,在程序上,消费者维权是否需要行政前置程序?消费者是否可以同时起诉生产者和销售者?知假买假者是不是消费者?侵权诉讼中如何分配举证责任?消费者协会提起公益诉讼如何处理?等等。在实体上,赠品不合格能否索赔?消费者请求价款十倍赔偿是否要以造成人身损害为前提?是否适用违约之诉?代言虚假广告承担何种责任?网络消费时遭受损失网络交易平台如何担责?认定食品是否合格的标准如何掌握?如何认定“霸王条款”?等等。
鉴于实践中存在司法机关对相关法律条文的理解不同,一些案件处理有裁判尺度不统一情况,迫切需要通过制定司法解释加以规范,最高人民法院在认真总结审判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经反复调研论证和广泛征求意见,制定出台本《规定》。(张先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