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4-2-5 阅读:2172 次
干卫东介绍贿赂罪重审一案结案报告
报告人:刘金滨
喀什市人民检察院以喀市检刑诉【2012】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干卫东犯介绍贿赂罪,向喀什市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2年10月8日,喀什市法院以【2012】咯刑初字第371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干卫东介绍贿赂1万元和价值3250元电脑一台,构成介绍贿赂罪。干卫东上诉后,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以【2012】咯中刑终字第239号刑事裁定书裁定维持原判。后干卫东申诉,由周立新律师和刘金滨律师代理。2013年8月27日,喀什地区中级法院以【2013】咯刑再终字第1号刑事裁决书撤销喀什地区中级法院二审刑事裁定书和一审有罪判决书,将案件发回喀什市法院重审。
喀什市法院于2013年11月8日(星期五)、11月9日(星期六)两天对干卫东介绍贿赂罪一案进行了重审阶段审理。重审阶段,迟夙生律师和受维权网指派的山东金福律师事务所刘金滨律师为干卫东提供了法律援助辩护。
庭前,辩护人对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均提出了要求,虽公诉方坚决反对,但法庭均对此进行了安排,并通知检察官出庭接受了询问。对讯问干卫东应全程录音录像的问题,迟夙生律师针对在卷证据发表了录音录像不全,封存方式不合法的详细意见,法庭对此予以采信。庭审中,辩护人就其他讯问笔录、证言等证据充分发表了质证意见。
就指控干卫东介绍陈泽民行贿法官王建军一万元一节,辩护人发表了没有充分证据证实干卫东事前、事中参与,且现有证据相互矛盾、存疑不应采纳的质证和辩护意见。法庭在判决书中对此予以采信。
就指控干卫东介绍谢文林行贿法官王建军5万元一节,辩护人提出审理该部分事实,超出了再审发回重审的范围的意见,但法庭未采纳。就此,辩护人发表了证据相互矛盾、事实不清,不能证明干卫东介绍行贿事实的质证意见和不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法庭予以采信。
2014年1月29日,干卫东签收喀什市人民法院咯刑初字第【400】号刑事判决书,判决干卫东无罪。
开庭前,就安检问题,辩护人与法院法警方面发生冲突,后得到解决。
重审期间,迟夙生律师为阅卷和与法官沟通于中秋节在喀什度过三天,11月8日、9日开庭时迟律师腿伤复发严重,但坚持参加了全程庭审并进行了出色发挥。11月9日下午到乌鲁木齐,11月10日坐轮椅乘机离开新疆。
刘金滨11月5日晚上到新疆喀什,11月9日晚上离开喀什到乌鲁木齐,11月10日离开新疆返回。
行程期间,机票系干卫东购买,在新疆期间费用干卫东已承担。刘金滨自淄博去济南机场及从济南机场返回淄博的费用干卫东未承担(140元)。迟夙生律师亦然。
刘金滨2014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