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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9-8-4 阅读:2535 次
武先生夫妇因受不了邻居陈女士家空调的巨大噪音,而将其告上法庭,没想到因庭审中的一句“陈女士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失去常人良好道德原则”,又被陈女士以该言辞侵害了她的名誉权为由告上了法庭。记者近日获悉,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法律不保护名誉感为由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据了解,陈女士和武先生夫妇是上下层邻居,因陈女士家中的空调噪音太大影响武先生夫妇的生活,双方协商不成闹到法院。武先生夫妇在起诉书中写道:“陈女士道德败坏、品质恶劣,失去常人良好道德原则”,并在庭审过程中有旁听人员在场的情形下予以了大声宣读。陈女士认为,武先生夫妇的上述行为侵犯了自己的名誉权,要求法院判令他们向自己公开道歉,并将判决书张贴于小区公示栏30个工作日以上,同时要求武先生夫妇支付自己名誉损失费2000元和律师费3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名誉感的伤害并不必然导致名誉的毁损。据此,法院驳回了陈女士的诉讼请求。
以案释法
“名誉与名誉感并不是一个概念。”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向记者表示,名誉是一种客观的社会评价,这种客观性是主体通过自身的努力和表现而应当获得的社会评价,而不是主体个人主观的自我评价。名誉感则是主体个人内心的一种情感,在很大程度上是主体对其名声的自我评价。因此,名誉感的伤害并不必然导致名誉的毁损。
针对陈女士起诉的理由,该法官指出,武先生夫妇对陈女士的起诉属于正当行使公民权利,只是其起诉内容使陈女士感到名誉感的伤害,但武先生夫妇的行为不符合侵害公民名誉权的法律特征,陈女士认为武先生夫妇构成名誉侵权,要求武先生夫妇公开道歉并给予赔偿的诉讼请求,应该予以驳回。
来源:法制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