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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2-7 阅读:1662 次
1月24日下午,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命令,对抢劫、杀人犯周子健依法执行了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确认,2012年4月1日上午,被告人周子健在淮南市大通区轴瓦厂家属院附近,持刀捅刺被害人侯某颜面部及双手,抢走侯某挎包、现金及手机等物品。逃离现场后,周子健又返回现场持刀向已严重受伤的侯某的颈项部连续割刺致其当场死亡。同时查明,被告人周子健先后于2011年12月19日、2012年3月3日、3月24日,以挎包单身女性为目标,在淮南市田家庵区香港街、前锋新村、杏林小区等地,伺机持刀捅刺被害女性面部,并实施多起抢劫犯罪。
最高法院复核认为,被告人周子健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暴力手段又构成抢劫罪,应依法予以并罚。周子健多次持刀抢劫,为劫取财物,持刀捅刺多名被害人头、面部等要害部位,致一人轻伤,还在抢劫后采用割刺颈部的手段杀死了被害人侯某,手段极其残忍,情节特别恶劣,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最高法院遂依法裁定核准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第一审对被告人周子健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以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一万元的刑事裁定。
来源:中国法院网淮南频道 作者:葛新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