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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2-19 阅读:1845 次
公司更名,欲将原公司债主拒之门外,无奈之下债主将其告上法庭。近日,宁夏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判令被告宁夏某餐饮公司(原某海鲜大排档)向原告承担债务。
2013年5月31日,原告与被告某海鲜大排档签订《购销合同》,由原告向被告供应灯具等货物,并完成安装工作。截止6月5日,该海鲜大排档欠原告货款95245元。同年7月,该海鲜大排档更名为宁夏某海鲜餐饮有限公司继续营业。原告追讨欠款,但被告却以某海鲜大排档已不存在,现公司只是租赁某海鲜大排档的房屋为由拒绝承担该笔债务。无奈之下,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偿还货款。
金凤区法院受理该案后,经原告申请到工商登记部门查询了涉案公司的相关登记情况。令人意外的是,某海鲜大排档与原告签订《购销合同》时并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直到2013年7月,某海鲜大排档才以宁夏某海鲜餐饮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工商行政部门办理工商注册登记。
据此,法庭经审理认为,被告企业名称看似发生变更,但权利义务主体实则未发生变化,故认定宁夏某海鲜餐饮有限公司负有向原告清偿95245元欠款的责任。宣判后被告宁夏某海鲜餐饮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来源:中国法院网银川频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