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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高院通报金融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14-4-3   阅读:161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在上海国际金融中心和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的建设过程中,各类金融机构不断推出金融创新,在此背景下,规范金融市场主体行为、维护交易安全和高效尤为重要。2014年4月2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向社会通报了2013年上海金融商事、刑事审判的总体情况和典型案例,并针对涉银行、涉保险、涉证券期货信托、涉金融消费者权益、涉信用卡犯罪案件等5个分类进行了专题发布。

“我们的目的就是要加强对金融犯罪的有效防治,通过商事裁判合理引导金融创新,维护上海乃至全国的金融市场安全。”上海高院副院长盛勇强说。

眼花缭乱的境外交易平台

2008年起,许某在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先后以其实际控制的富信宝公司和融衡公司的名义招聘员工,通过租赁境外服务器及交易软件,设置三个网站的方式,在境内招揽客户,搭建ETCATS、IG、ETF三个期货交易平台,进行黄金、外汇、原油、股指等期货保证金交易。

经司法审计,上述三个交易平台有内地客户共计1812人,存入资金共计1.9亿余元,取出资金共计1.6亿余元,内地客户亏损额6596万余元。根据资金收入支出流水账和“每天工作内容”及涉案个人账户明细反映的客户出入金记录,2008年1月10日至2012年3月1日期间,三个交易平台出入金客户共计2494人,入金金额为1.9亿余元,出金金额为1.1亿余元。三个交易平台盈利资金用于交易平台的运营、员工工资、公司办公费用等共计800余万元,用于IB返佣5192万余元。

法院最终以非法经营罪判处许某等五名被告人八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万元至5000元不等的罚金。

【点评】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的规定,任何期货交易及其相关活动,均需要经过国务院或国务院职能部门的批准,许某等人在境内发展代理商、招揽客户、签署合约、开户、收取、结算保证金等期货交易关键节点的行为,反映出金融犯罪手段的新型化和智能化。随着金融犯罪日益向伪造信用卡、销售基金、林权、推荐股票信息、代理操作证券账户、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虚构交易非法套现等领域拓展,金融投资者需要具备理性投资意识,对“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的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

“代销基金”的诱惑

2011年6月,吴先生前往银行办理存款业务,在银行理财顾问沈某的极力推荐下购买了某基金,沈某通过银行计算机代吴先生操作购买了9万元基金,吴先生输入银行卡密码,但银行未与吴先生办理书面手续。

4个月后,吴先生得知该基金发生亏损,与银行发生争执。2012年7月,吴先生将基金全部抛售,亏损达24000余元,随后他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银行赔偿其资金损失。

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吴先生损失7000余元。

【点评】

网点众多的优势使得银行成为代销基金、保险等金融产品的重要渠道,银行作为第三方发行理财产品的代销方,向客户推介投资产品时,应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评估客户的财务状况,提供合适的投资产品由客户自主选择,并向客户解释相关投资工具的运作市场及方式,揭示相关风险。金融消费者作为具有完全认知能力的民事主体,则应对自身的投资行为风险承担合理注意义务。

期货交易软件惹祸

邱先生是期货公司的老客户。2010年1月7日期货市场开盘后,大连商品期货交易所多个期货合约的价格出现大幅下跌,当天上午10时至10时15分,期货公司的网上交易系统出现客户登录缓慢和无法正常登录交易的异常情况。后经调查,系软件程序处理能力不足导致客户在该时段无法正常交易,期货公司很快通过软件更新修补了上述系统漏洞。

邱先生向法院起诉,表示自己在当天持有大量期货合约,本来打算上午10时全部平仓,因交易软件故障导致无法及时成交,只能在10时15分后以较低价格平仓,产生了122万元的损失,现要求期货公司全额赔偿。

法院综合考量了邱先生可能下达平仓指令的盖然率、合约价格快速下跌过程中以最高价格实际成交的盖然率,以及邱先生在发现系统故障后未及时采取其他交易方式进行平仓的情况,最终判决期货公司赔偿邱某损失34万元。

【点评】

券商和期货公司作为交易系统的指定和提供者,应当通过对交易系统定期或不定期的测试以发现系统可能存在的瑕疵,并通过程序更新予以修补,或对金融消费者进行必要的提示和指导,以避免因交易系统故障而致使金融消费者遭受损失。

“高息揽储”吓出一身汗

2008年5月,徐某和时任银行客户经理的陈某采用虚构银行高息揽储业务的手法,诱骗俞先生办理金额为2500万元、期限为一年的存款业务,约定息差为16%。整个过程中,陈某负责接待俞先生,为其办理理财金账户开户手续。俞先生在空白回单上签字确认,然后将开户申请材料及身份证交给陈某,陈某在没有征得俞先生同意的情况下,在开户申请资料上的“网上银行”栏打钩,并开通俞先生上述账户的网上银行,领取了移动数字证书,即“U盾”。随后,俞先生仅拿到一张理财金账户银行卡和一本加盖银行印章的理财金账户活期对账簿,陈某则暗地里将U盾交给了徐某。

此后,俞先生将2091万元存入账户,徐某将息差等共计409万元转入上述账户,随后徐某利用U盾冒充俞先生登录网上银行,将2500万元存款转账支取。

诈骗犯罪团伙案发后,俞先生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银行兑付其存款本金2500万余元及相应利息。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返还俞先生存款本金人民币2091万余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点评】

银行对其工作人员、经营场所管理不善,操作流程内控不严,导致犯罪分子利用客户对银行的信赖,勾结或冒充银行工作人员,在银行经营场所内实施诈骗行为。银行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合理的业务操作和监控管理流程,维护金融交易安全。

■权威透析■

●当前上海金融商事案件特点

1.新类型案件不断涌现,如涉及海外公司短线交易行使收益归入权纠纷、贵金属现货及延期交易的金融衍生产品纠纷等。

2.金融案件的涉众性日益增强,主要集中在证券和保险领域,并有向其他领域扩展的趋势。

3.融资担保引发的纠纷明显增多。

4.实体经济对金融领域的风险传导及效应日益凸显,光伏、钢贸等产业出现了产能过剩、价格持续下滑的行业风险,并衍生出了小额借款纠纷、追偿权纠纷、典当纠纷、保证合同纠纷等其他金融案件。

●当前上海金融刑事案件特点

1.收案数量下降近四成,信用卡诈骗占全部金融犯罪案件的八成以上,以恶意透支型为主。

2.犯罪类型发生明显变化。信用卡诈骗、假币犯罪、票据诈骗、非法经营外汇等多发性犯罪大幅减少,非法经营黄金期货、妨害信用卡管理、内幕交易、集资诈骗等犯罪有所增加。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中,中老年人已成为重要受害群体。

3.犯罪特征明显。非法集资类犯罪紧跟市场热点,善用媒体和合法成立的公司做包装。涉信用卡犯罪中,从获取信用卡信息、身份证信息到伪造、骗领信用卡,再到非法套现的产业化趋势明显,POS机成为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

4.犯罪的专业化、智能化、网络化趋势明显。如利用金融专业知识从事非法证券、期货业务,利用高科技伪造信用卡,通过网络发布非法金融活动信息、招揽客户、买卖信用卡信息、出租POS机。

5.涉众型非法集资犯罪追赃维稳任务艰巨。上海法院去年审结的22件非法集资犯罪案件,涉案金额4亿余元,投资人、被害人2000余人,将近2.4亿余元赃款尚未追回。

■司法声音■

上海高院提出五项建议

针对金融商事和刑事审判的情况,上海高院提出五大建议:

1.加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人员、营业场所及操作流程的管理。

2.加强对金融新型业态的监管,对自贸区新型金融交易的监管做好提前应对,加强对非银行金融机构业务与资本市场的监管力度。

3.严格防范行业性、系统性风险的诱发,银行要严格审核贷款人资信,核实贷款人提供的担保,慎用风险较大的担保方式,加大对仓储、供货方的管控力度,及时做好坏账核销。

4.加大对金融消费者教育的力度,相关监管部门建立教育的专门机构,通过定期发布信息通报等形式,向金融消费者宣传、普及金融知识和风险教育。

5.加强金融基础设置的配套制度建设,建立并完善担保登记制度设计,及时构建存款保险制度,加强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立法与机制建设。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卫建萍 严剑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