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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5-29 阅读:2941 次
商标的合理使用是指叙述性使用、指示性使用、说明性使用和平行使用,使用商标并不是为了“搭便车”,不是试图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而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准确描述产品。
参考案例:“万和”商标侵权纠纷案
梧州市某贸易公司在其商店门口上方电子显示屏上滚动显示其营销的“万和”电器产品信息,并印发“万和”标识的宣传资料,广东万和新电气公司认为该贸易公司未经其许可使用其注册商标,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梧州市某贸易公司使用“万和”商标宣传,意在指示其所销售商品的信息,未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亦不存在对该商标的贬损,属于合理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对万和新电器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驳回万和新电气公司的诉讼请求。
【点评】通过本案审理明晰了产品销售者为说明商品来源、指示用途等在一定范围内使用所销售产品的商标,属合理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其意义在于防止商标权人过度使用权利,阻碍商品的自由流通和良性竞争秩序。(来源:广西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