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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7-20 阅读:2509 次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法院经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但当事人对该法条一知半解,只看到了分居满两年,却忽略了“因感情不和”这个重要的前置条件,因此陷入了这样的误区。
第一点,需要说明的是分居满两年,这种分居状态需要具备持续性,如果中间双方曾居住一起后又分开,则这种分居就不能称为持续性的两年。
第二,分居必须是因夫妻感情不和而导致的,如果仅仅是工作等其他客观原因造成夫妻分居两地,则不属于该条款规定的“分居”。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准予离婚条件是:
1、存在分居满二年的事实;
2、两地分居的原因是感情不和;
3、经人民法院调解无效,双方执意要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