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4-7-21 阅读:1763 次
为了健全完善保障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长效机制,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总体目标,最高人民法院按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整改方案提出的要求,于近日出台了《关于人民法院在审判执行活动中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若干规定》,要求各级人民法院严格执行廉政纪律,不断改进司法作风,并实行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等制度,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对审判、执行活动的监督。
《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本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等场所公布人民法院的纪律作风规定、举报受理电话和举报受理网址。在案件立案、审理和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将立案审查结果、诉讼保全、程序变更、执行措施实施、执行财产查控等关键节点信息主动告知案件当事人。案件当事人需要向人民法院了解办案进度的,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及办案人员应当告知。
《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的案件承办部门应当在向案件当事人送达相关案件受理法律文书时,向案件当事人发送廉政监督卡。案件当事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到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大厅、立案大厅、派出人民法庭直接领取廉政监督卡。为了便于案件当事人监督,最高人民法院在廉政监督卡上列举了18种违纪违规行为,供案件当事人在行使监督权时参考。
《若干规定》要求,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本院每年办案总数的一定比例,从当年审结或者执结的案件中随机抽取部分案件进行廉政回访,同时,还应当对社会广泛关注、案件当事人反映存在违反廉政作风问题以及其他有必要进行回访的案件进行回访。廉政回访可以采取约谈回访、上门回访、电话回访、信函回访等方式进行。
《若干规定》明确,人民法院监察部门应当对案件当事人在廉政监督卡和廉政回访中提出的监督意见及时进行处置,并将处置结果适时反馈给提出意见的案件当事人。
《若干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丰富了人民法院接受人民群众监督的制度体系,同时将会促使广大法官普遍增强主动接受案件当事人监督的意识,推动广大法官严格执行有关纪律作风的制度规定,依法公正审理好每一起案件,依法保障案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