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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0-8 阅读:1678 次
9月29日上午,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将公开审理方广云案。据了解,方广云被控在担任合肥瑶海工业园站北社居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涉嫌滥用职权罪、贪污罪、受贿罪等三宗罪。
一晃两年过去了
说起“方广云”,一晃已两年。
2012年8月,方广云因涉嫌严重违纪问题被合肥市新站区纪工委立案调查,同年9月13日被移送至瑶海区检察院立案侦查。
一年后的2013年9月,该案才被移送合肥市检察院审查起诉,随后于当年12月被退回瑶海区检察院补充侦查。
又一年后,2014年9月初,合肥市检察院才发布消息称,庐江县检察院指控方广云在担任瑶海工业园站北社居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便利单独或伙同他人骗取公共财物,滥用职权,收受他人贿赂,应以贪污罪、滥用职权罪、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正式起诉至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
9月25日,合肥市庐江县人民法院才正式对外公布,将于29日上午在庐江县庐城镇人民政府会议中心公开审理“方广云案”。
涉案金额数百万
方广云的涉案金额究竟是有多少?
公诉机关指控,仅方广云伙同女儿方明霞、女婿范家龙,三人就骗取拆迁安置房三套,面积270平方米,共计价值59万余元,另还骗取拆迁补偿费8000多元。
据了解,除自己的女儿女婿外,公诉机关还指控其为其姨侄、侄女等亲属违规侵占安置房,多达上千平方米。
同时,方广云还被指控帮助他人违规侵占安置房,多达近百套。譬如,公诉机关指控方广云为张世凤等人提供帮助,违规侵占安置房470平方米;为汤兵提供帮助,违规侵占安置房90平方米;伙同詹卫东,违规侵占安置房480平方米。
据了解,方广云被指控利用职务便利,以欺骗手段,非法占有拆迁安置面积共计1700余平方米,价值600余万元;非法占有拆迁房补偿费、过渡安置费共计48万余元;非法占有人口安置费共计28.4万元。
户口做出大文章
“涉案人员多、涉案金额大,一直都是方广云案备受关注的两大焦点。”采访中,合肥市一位法官如是说。那么,方广云究竟是如何敛财的?
方广云系列案件的一位办案人员告诉记者,从所有案件来看,方广云主要是利用“户口”做文章:一是违规迁户口、重复入户,骗取安置房,比如将外甥、女儿、女婿的户口都违规迁入站北社居委,然后实施犯罪;二是上报他人户籍,骗取人口安置费,方广云利用手中的权力,上报非站北社居委居民或者干脆就上报虚假户籍,借此来领取人口安置费。
此外,方广云还收受“好处费”,利用手中权力帮他人骗房。据指控,汤兵为了在何槽坊居民组骗取安置房,送给方广云2万元,骗取了90平方米的安置房;武某两次委托瑶海工业园管委会拆迁办原副主任蔡某就送给方广云4万元,骗取了400多平方米的安置房;瑶海工业园区东站社居委原副书记韩某送给他2万元、骗取了180平方米的安置房。
三大焦点
方广云是否构成贪污?
方广云被控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三宗罪,作为社区书记,这个主体是否适格,势必成为辩论的焦点。
一位律师告诉记者,方广云的身份是社区书记,其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且未从事公务,不应该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不符合贪污罪、受贿罪和滥用职权罪的主体。“因为在《刑法》中明确规定,贪污罪和受贿罪的首要条件就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些方广云都不具备。” 曾办理多起合肥方广云系列案的一位法官告诉记者,这一系列案件,每次庭审都涉及到定性的问题,最终都是构成相应罪名。“从该案的定性来看,其实争议不大。”昨天,安徽大学法学院一位教授告诉记者,最近几年,农村特别是城市近郊,各项工程投入很大,这些资金都要靠村及社区这个基层组织协助,他们实际发挥着国家公共服务向农村传输的公共桥梁作用,“这些人的职权直接支配国家公共服务、公共资源在农村的分配,是国家公共资源在农村分配的最基础的决策者、参与者,其所从事就是公务。”
涉案房屋价值多少?
“庭审中,涉案金额一定会成为焦点。”昨天,曾代理过合肥方广云系列案件的一位律师透露。
这位律师告诉记者,方广云系列案件发生时间比较早,都在2007年以前。当时房屋的价格肯定应该没有现在高,如果按目前的价格肯定有失公允。譬如,案件中涉及位于瑶海区方桥社居委何槽坊方桥新村的房子,当时公诉机关指控价格是按照3500~4900元/平方米来计算的,这明显过高。“在当时庭审时,我们向法院提出了不同意见,希望法院进行重新评估。”
据了解,法院在最后判决时,采纳了这些辩论意见,对公诉机关指控涉案房屋的价值进行了纠正,像方桥新村的房屋是按2200元/平方米来计算的,比指控时低了很多。
对于方广云来说,能够让法院在最后认定中减少自己的涉案金额,对最终的量刑势必有利。
是否能够从轻量刑?
案发后,方广云由于身体原因,一直取保候审。他的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目前方广云的状态很差。法院方面也表示,庭审时考虑到方广云的状态,会人性化地安排他受审。
那么,方广云是否会在量刑上获得“照顾”?据了解,方广云是否能够量刑从轻,主要还是其犯罪事实,如涉案金额、所起作用等方面。另外,方广云在案发后是否有自首情节、是否全部退赃、是否初犯、是否如实交待案情也都是法院量刑时综合考量的因素。
“方广云在多起犯罪事实中,已经被定为主犯,很难从轻。”一位熟悉该案的律师对记者说,在范家龙、方明霞一案中,两人被定性为“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在詹卫东一案中,法院认为“两人各自利用职务便利,相互配合实施犯罪,所起作用相当”。
究竟庭审如何发展?将持续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