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指南

经典案例

联系方式

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行政诉讼复议 > 详细信息

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请示答复汇编

发布时间:2014-11-25   阅读:3631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如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问题的答复

2013年9月22日 (2011)行他字第24号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张美华等五人诉天水市公安局麦积分局行政赔偿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公安机关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权、财产权法定职责,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人身、财产损失系第三人行为造成的,应当由第三人承担民事侵权赔偿责任;第三人民事赔偿不足、无力承担赔偿责任或者下落不明的,应当根据公安机关不履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为在损害发生过程和结果中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判决其承担相应的行政赔偿责任。

公安机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有关虚假出资问题的答复

2013年7月22日 (2012)行他字第6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0)皖行再终字第00006号《关于杜军、李燕以公司财产向其他公司出资是否构成虚假出资以及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04修正)第二百零八条如何理解适用问题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提出如下意见供参考:

如果公司登记申请人在申请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等违法情形,工商机关有权依法处罚。

公司新旧股东对变动股权、增加公司资本等事宜以签订协议、修改公司章程等方式作出合法约定,新股东实际参与了公司相关事项的工商变更登记过程,变更登记前亦未提出异议的,可以认定新旧股东认可申请变更登记事项。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比例应当根据股东之间的合法协议加以确定。

请示报告所涉案件的处理,建议尽可能通过协调方式妥善解决,公平保障争议各方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财务报告的答复

2013年9月16日 (2012)行他字第14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你院(2011)新高兵法行示字第1号《关于企业资产行政化转后,原企业法定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体是否适格以及对企业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能否等同于清算报告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企业资产行政划转后,原企业法定代表人起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的,具有行政诉讼原告资格。

二、企业资产行政划转过程中,对企业内部债务处理达成的协议不能等同于财政部财管字(1999)301号《关于企业国有资产办理无偿划转手续的规定》第九条规定的“财务报告”。

请你院在综合考量维护国家利益和保障当事人权益两方面因素的基础上,妥善协调处理本案。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答复

2013年3月14日 (2012)行他字第15号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1)晋行他字第1号《关于山西星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不服山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登记一案法律适用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在起诉公司变更登记的行政案件中,人民法院所作维持判决对被诉企业变更登记的羁束力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为限,行政机关以该判决认定的事实之外的其他事实为依据对原行政行为予以改变的,与前述维持判决的羁束力不矛盾。为避免出现维持判决与行政自我纠正之间的冲突,建议今后一般不使用维持判决,尽量代之以驳回诉讼请求判决。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的撤销公司登记,其行为性质不属于行政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经登记的空地和院落予以补偿的答复

2013年5月15日 (2012)行他字第16号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时是否应当对被征收人未确权登记的空地和院落单独予以补偿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土地公有制之前,通过购买房屋方式使用私有的土地,土地转为国有后迄今仍继续使用的,未经确权登记,亦应确定现使用者的国有土地使用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中,应将当事人合法享有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院落、空地面积纳入评估范围,按照征收时的房地产市场价格,一并予以征收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行政机关不履行人民法院协助执行义务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答复

2013年7月29日 (2012)行他字第17号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宫起斌诉大连市道路客运管理处、大连市金州区交通局、大连市金州区公路运输管理所不履行法定职责及行政赔偿一案的请示报告》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协助执行通知书实施的行为,是行政机关必须履行的法定协助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行政机关拒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采取执行措施督促其履行;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协助执行义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造成其损害,请求确认不履行协助执行义务行为违法并予以行政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强制拆除问题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72次会议通过)

2013年3月25日 法释(2013)5号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根据行政强制法和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精神,对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违法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的强制拆除,法律已经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人民法院不受理行政机关提出的非诉行政执行申请。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对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通金大洋海水晶有限公司诉如皋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的答复

2013年12月23日 (2013)行他字第7号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南通金大洋海水晶有限公司诉如皋市盐务管理局盐务行政处罚一案的请示》([2013]苏行他字第0002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工业盐制销企业向肠衣加工企业销售工业用盐,供其生产香肠肠衣的行为,盐务部门有权依照《食盐专营办法》第十六条第(二)项、第二十三条等规定作出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

关于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维持或驳回诉讼请求判决应如何处理的答复

2013年12月23日 (2013)行他字第11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决定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法律规定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被诉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后,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处理:

一、法律已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并告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二、法律未授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的,人民法院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可以作出准予强制执行的裁定,并应明确强制执行的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对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适用法律问题的答复

2013年12月28日 (2013)行他字第12号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2013]皖行他字第00003号《关于公路桥梁下面违法建筑强制拆除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

原则同意你院倾向性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八十一条和《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公路管理机构对公路桥梁下面修建的违法建筑,有强制拆除的权力。公路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