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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1-25 阅读:1516 次
今年初,合肥市新都会·国贸公寓的部分业主向包河区望湖街道举报小区首届业委会两名负责人在任职期间违规。4个月后,望湖街道办事处作出调查报告,认定两人违规。随后,这份《调查报告》被张贴在小区公告栏内,引发轩然大波。两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各自索赔1元精神损害赔偿金。日前,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望湖街道办事处的行为明显越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确认《调查报告》是无效的。
业委会负责人被举报
今年1月5日,王某某、胡某某、曹某某和朱某以合肥市新都会·国贸公寓业主的名义,向合肥市包河区望湖街道物业管理办公室实名举报聂女士和常女士作为该小区首届业委会主任与副主任,在任职期间具有违规情形,请求查明,以期在第二届业委会选举中防止侵害业主权利的人继续当选。
举报人反映两人存在5个违规情形:1、小区停车位出租收入不实;2、未按小区所定《业主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使用与划拨资金;3、小区暖气维修支出50余万元,没有招标书,合同与单据不合规,侵害了业主的权利;4、小区进行工程维修,没有业委会会议纪要、合同,更无预算与审核,仅凭物业公司一张工作联系单与聂女士签字即可结算;5、除每年固定的业委会工作性补贴外,招待费、通讯费等相关费用开支较大。
街道调查并作出报告
接到业主投诉后,望湖街道办事处进行了调查。
此后,依据相关授权委托,望湖街道办事处聘请一家会计事务所对国贸公寓业主委员会2011年9月1日~2013年11月30日期间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了审核。 5月13日,望湖街道办事处最终作出了一项《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认为,聂女士和常女士两人在职期间存在违规事实,违反了小区所定的《业主委员会工作规范》和《合肥市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知道规则》的相关规定。
望湖街道办事处称,依据《物业管理条例》、 《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有权作出这项《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引业主围观
望湖街道表示,《调查报告》仅仅是街道内部的层级报告,属于行政程序中的阶段性行为。
然而,5月26日,聂女士和常女士在小区的公告栏内发现,有人将《调查报告》张贴出来。很快,《调查报告》吸引了众多小区业主的围观和议论。
那么,既然《调查报告》是内部材料,为何又被公开了?记者了解到,相关业主曾到包河区信访局就举报事项进行信访时,是望湖街道办事处主动将《调查报告》交给业主的。
告街道索精神损失费
《调查报告》引起了聂女士和常女士的强烈不满,8月11日,两人委托律师向合肥市包河区法院提起诉讼。
11月1日,聂女士告诉记者,她和常女士在担任业委会主任、副主任期间,受到广大业主的普遍认可。然而,望湖街道作出的《调查报告》,严重伤害了两人,“小区里的人都来看,很多人不了解情况,以为我们做错了什么”。聂女士说,《调查报告》张贴后,“给我们带来了极大的压力”。
记者注意到,两人除了请求法院判令《调查报告》违法无效,还请求判令望湖街道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两人精神损失费各1元。
日前,包河区法院作出判决,确认望湖街道办事处于5月13日作出的《调查报告》无效。同时,法院对于聂女士和常女士请求精神赔偿等诉请没有予以支持。
行政权
【焦点】街道能否插手小区物管?
原告诉称,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业委会的选举产生、罢免和财务审计等相关事宜,应由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望湖街道作为行政机关在业主自我管理过程中仅有权给予协调、指导。因此,她们认为,望湖街道作出《调查报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代替业主大会的职能,对业主自我管理范围内的事情进行干预,是明显的越权行为,侵犯了原告的权益。
望湖街道办事处辩称,《调查报告》是内部层级报告,并非是向两名原告作出的,更没有向他们传达,尚未对原告产生法律后果。在其看来,这并不属于具体的行政行为。同时,望湖街道办事处认为,该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
包河区法院审理认为,望湖街道是人民政府设立的派出机关,不是《合肥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也不是相关法规规定的市区县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无权受理第三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的投诉,也无权就此进行调查、处理。因此,望湖街道作出的《调查报告》的行为,明显超越职权,属于无效行政行为。
物管权
【建议】业委会“掌舵”水平待提高
凌德庆是合肥市业主论坛的召集人,与安徽大学等众多高校学者合作,是合肥市物业管理问题的民间专家。凌德庆认为,建立健全小区业委会议事规则,业主要加强对业委会的监督,而业委会内部也要加强互相监督,“建立健全民主机制,从制度上完善”。
在律师吕海波看来,当下合肥的业委会还不够成熟,很多业委会成员是“半路出家”,本身就缺乏专业的财务、工程、法律专业知识,“可能会无意识地就会犯下各种错误”。他举例说,“竟然有小区业委会把公共收益借出去放债”。因此,他建议可由房产主管部门牵头,加强对业委会成员进行培训,提高履职能力和专业素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