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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10 阅读:1559 次
12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对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提出抗诉。
被告人马乐, 1982年8月3日出生,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曾因临危受命,年仅30岁即掌舵百亿资金,在业界成为颇受瞩目的人物。法院审理查明,2011年3月9日至2013年5月30日期间,被告人马乐担任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旗下的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经理,全权负责投资基金投资股票市场,掌握了博时精选股票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的标的股票、交易时点和交易数量等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
马乐在任职期间利用其掌控的上述内幕信息及其他未公开信息,从事与未公开信息相关的证券交易活动,操作自己控制的的三个股票账户,通过临时购买的不记名神州行电话卡下单,先于(1-5个交易日)、同期或稍晚于(1-2个交易日)其管理的“博时精选”基金账户买入相同股票76只,累计成交金额人民币10.5亿余元,从中非法获利人民币18833374.74元。
博时基金前经理马乐,因长时间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操纵76只股票,买卖频繁,交易额达10.5亿余元,其本人获利1883万元,被深圳中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一审判决后,检察机关认为量刑过轻、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终审裁定维持原判。
2014年1月2日,深圳市检察院就马乐利用未公开信息案向深圳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4日,深圳市中级法院一审以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判处马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1884万元,同时对其违法所得1883万余元予以追缴。4月4日,深圳市检察院认为一审判决法律适用错误,量刑明显不当,提出抗诉。广东省检察院支持抗诉。10月20日,广东省高级法院终审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广东省检察院认为终审裁定确有错误,于11月27日提请最高检抗诉。12月8日,最高检检委会研究该案,认为本案终审裁定法律适用错误,导致量刑明显不当,决定按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
被告人马乐, 1982年8月3日出生,清华大学硕士研究生学历,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曾因临危受命,年仅30岁即掌舵百亿资金,在业界成为颇受瞩目的人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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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 【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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