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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4-12-18 阅读:1585 次
为解除同居关系形成的债权债务是否合法?2014年3月金安区人民法院三十铺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索要债务的案件。
丁某为已婚男性,周某为单身女性,丁某因结婚后一直没有生育儿子,遂想与周某婚外同居,生育儿子,了却自己梦想拥有儿子的心愿,后周某生育男孩并不是丁某的亲生儿子,丁某非常生气,为解除同居关系,向周某索要10万元,后周某偿还了6万元,剩余4万元由周某打了欠条,后丁某向法院起诉索要下欠的4万元。在庭审中,丁某与周某对婚外同居事实予以认可,周某对所生男孩是丁某亲生的事实也认可,丁某为解除婚外同居关系,向周某索要4万元。
主审法官认为:公民的民事活动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丁某与周某婚外交往关系违反社会风俗,有悖于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同时也与现行的我国社会的基本道德和善良风俗不符。现丁某为解除同居关系,要求周某向其支付4万元,该欠条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但实质上违反了社会公德和婚姻伦理,属于无效约定。故丁某诉请周某偿还4万元借款,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丁某的诉讼请求。
后该案原告丁某提起上诉,经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十铺法庭 夏宝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