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 机: 18019983735;
电 话: 0551-63651164;
传 真: 0551-63628874;
E-mail:lughua@126.com;
地 址:合肥市经开区莲花路与石门交口尚泽大都会B座1601
发布时间:2014-12-25 阅读:1705 次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原则通过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送审稿)》。这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保证修改后民事诉讼法顺利实施的重大举措。
2012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以下简称民诉法修改决定),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实施。民诉法修改决定是自1992年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对民事诉讼法作出的第一次全面修改,新增加了诚实信用原则,新规定了公益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举证期限、行为保全、小额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实现担保物权等多项重大诉讼制度,对民事诉讼原则、管辖制度、调解制度、证据制度、立案制度、简易程序、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执行程序和涉外诉讼程序等均有重大修改完善。为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成立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实施领导小组,正式启动了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起草工作,对1992年发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92年民诉意见)进行全面修订。
自2012年底至2013年6月底,以修改后民事诉讼法为依据,以92年民诉意见为蓝本,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各审判业务庭职责分工,领导小组将各成员单位划分为十二个专题小组,负责相关部分司法解释条文的修改和起草工作。各专题小组深入全国各地法院,全面了解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及92年民诉意见实施的基本情况及存在的问题,广泛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建议,按照分工分别起草了相关条文,经过梳理形成了司法解释修改建议稿。
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坚持了以下原则:一是坚持依法原则。确保司法解释符合民事诉讼法修改的立法精神,在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权限范围内作出解释;二是坚持统一性与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司法解释在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进行整体解释的同时,对于审判执行工作中争议较大,实践经验充分,能够形成统一认识的相关问题,在司法解释中予以规定;三是坚持问题导向,突出重点原则。司法解释主要针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的重点内容和民事审判执行中的突出问题,突出对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新增加和修改的重要制度的落实,突出对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突出法律适用标准的统一。
2013年7月,根据工作方案,司法解释修改建议稿经过全面论证、专题论证阶段,并先后召开多次专家论证会,邀请了几十位民事诉讼法和实体法专家、部分律师代表以及上百名一线地方法院法官参加,对民事诉讼新制度、重点难点和争议较大的条文反复进行研究。根据修改意见和建议,专题小组认真修改、打磨,先后七易其稿,形成了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2013年8月,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司法部、国家工商总局、民政部、工信部等国家机关征求意见,并同时下发全国各高级人民法院征求意见。11月,修改意见和建议陆续返回,共收到意见和建议计2000多条。专题论证小组各位成员,对收到的全部意见和建议进行了认真梳理和逐条研究,根据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并结合贯彻四中全会精神,对条文内容从合法性、针对性、可操作性等方面再次进行全面系统的修改。
2013年12月3日,领导小组召开第三次全体会议,对司法解释稿重点条文等内容进行了专题研究,责成专题论证小组进一步修改后形成送审稿提请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审议。审委会先后五次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原则通过了司法解释送审稿。
据悉,根据会议决议,司法解释稿在进一步作文字修改后,将于近期由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实施。
肥西律师 舒城律师 民事律师 交通事故 合同 离婚 刑事辩护 商标 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