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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出新规聘请专家、律师当政府法律顾问

发布时间:2015-3-2   阅读:148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新华网电  记者28日从广东省政府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施行,根据规定,广东省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聘请3名以上专家和律师担任本级人民政府法律顾问,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

  据广东省法制办主任王学成介绍,早在1988年,深圳市就依托政府法制机构成立政府法律顾问室,在全国率先开展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过多年探索,广东省、市、县三级政府逐步建立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机构。目前,广东全省共有16个地级以上市、23个县、23个省直部门聘请了专家和律师担任政府法律顾问,协助处理政府法律事务。

  王学成说,出台规定是将近年来广东省各地探索该项工作的成熟做法上升为政府规章,是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的具体措施,对推进广东省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制度化、规范化,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建设法治政府十分必要。

  根据规定,政府法律顾问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提供法律意见;为政府立法和制定、审查规范性文件提供法律意见;代理行政复议、诉讼、仲裁、执行和其他非诉讼法律事务;参与重大项目的洽谈,协助草拟、修改、审查重要的法律文书;审查以政府或者其他工作部门为一方当事人的重大合同;参与处理涉及法律事务的重大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等。

  规定还明确提出,重大行政决策、重要行政行为的论证阶段,重大项目和重大合同的洽谈阶段,涉及政府或其他工作部门的诉讼、仲裁案件的诉前协商调解阶段及立案阶段等,都应当有政府法律顾问提前参与。

  此外,担任政府法律顾问的专家、律师应当具备忠于宪法、遵守法律,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专家在所从事的法学教学、法学研究等领域成就显著,具有一定的专业影响力,未受过单位处分;律师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验,专业能力较强,近3年内未受过司法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律师协会的行业处分。政府法律顾问的聘期为3至5年,聘用单位应根据实际工作支付合理报酬。(记者 毛一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