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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西律师:夫妻共同财产有哪些,如何界定?

发布时间:2015-4-8   阅读:226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如果夫妻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夫妻有财产约定的按定处理。


        一、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

2、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的收益;

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除外。

5、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其他财产(主要体现在相关司法解释中)。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1、一方的婚前财产;

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5、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特殊情况下,财产性质的认定:

1、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3、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4、一方婚前购置的房产,婚后产生的租金,法院一般会认定该租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特别提醒:律师在代理与婚姻家庭案件过程中(包括离婚及离婚后财产分割、继承纠纷等),界定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一种特殊情形,即男女双方补办结婚证的情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4条的规定婚,姻关系的效力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因此,对于此种情形,界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时间点也应从双方均符合婚姻法所规定的结婚的实质要件时起算。

 

肥西离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