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舒城律师:住房公积金在离婚时如何分割?

发布时间:2015-4-9   阅读:2499 次

合肥律师网讯:

住房公积金的本质属性是工资性,属于工资收入的一部分。单位按照规定比例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实质是给职工增加了部分住房工资。根据最高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可分割的住房公积金必须是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公积金。因此,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储存在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的公积金虽为未“实际取得”,但无疑是夫妻一方或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当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根据上述规定,可知住房公积金是政策性的专项资金,只能专款专用。即动用公积金,必须是用于购买房屋或者对已购房屋进行重大维修等情形。如果不存在这些情节,只能待职工退休、调动时一次性提出。夫妻离婚,并不是可以提取公积金的法定理由。由于公积金本身的特性和其支取权能的限制性,使得分割公积金与分割其他财产有所区别。因此,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一般会对住房公积金进行平均分割,折价成现金的方式补偿给另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