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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保外就医期间杀人获刑无期 监狱公安局被诉

发布时间:2015-4-13   阅读:1568 次

合肥律师网讯:

    发生在2013年的一起招待所杀人案,并未随着凶犯被判处无期徒刑而告终。被害人家属就凶犯保外就医期间的监管有无失当等问题,向法院提起诉讼。

    案发

    招待所里突发命案

    这起命案发生于2013年7月27日12时许,地点是位于东二环路边的劲松九区901楼地下一层的北京呼和民族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招待所内。经营招待所的是一对蒙古族夫妇,女主人其木格已有66岁。她介绍说,他们在此经营已有20年左右,一直没发生过治安或刑事案件。但是,孙波住进招待所后,一切都改变了,招待所男主人王久元(殁年63岁)被孙波杀害,招待所服务员张某被孙波打成重伤。

    相关裁判文书对案情的描述很简单:孙波在招待所内与王久元因故发生争执,期间,孙波持酒瓶连续击打王久元头面部,致王久元重度颅脑损伤当场死亡。后孙波在招待所门口,又持啤酒瓶连续击打被害人张某头面部,经鉴定,张某的伤情构成重伤二级。

    看似简单的案情,随着孙波系被保外就医的服刑犯身份的暴露以及司法鉴定结论称孙波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而变得复杂起来。

    争议

    案发原因到底为何?

    命案的判决书中,孙波的供述称,他于2013年7月25日从哈尔滨乘火车去南宁,26日晚在北京站中转,被火车站揽客女子以50元一个床位的价格带到招待所。该女子承诺帮他找工作,如对工作不满意,可免费送他去车站。但是,第二天,旅店老头称如愿在旅店打工,月薪2800元,但需交3000元押金。他说自己没钱。旅店老头让他赶紧退房,他要求按承诺送站。老头说自己没答应,谁说的找谁。老头急了还骂他,并先给了他一嘴巴,他才动手打老头。

    孙波所说的旅店老头,就是王久元。王久元被害,无法再陈述事实,但事实是否如孙波单方所说的那样?

    “根据常理,就收他50块钱住宿费,怎么可能又是帮他找工作,又是专车送站?”其木格分析说,招待所很小,雇的清洁工是被害人张某,每月就1800元,根本不可能以2800元的工资雇孙波。从监控中,并没有看到王久元动手打人,一个60多岁的老头子先动手打一个33岁的年轻人的概率能有多高?

    除了提出这一质疑,其木格及其代理人、北京市易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孙爱文还认为,司法鉴定单单依据孙波及其家属的描述,就认定孙波患癫痫20多年,但并无孙波在保外就医之前的诊断与治疗证明来佐证。

    诉讼

    脱管之责谁来承担?

    其木格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把黑龙江大庆监狱、黑龙江监狱管理局、齐齐哈尔市依安县公安局告上法庭,要求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孙波是保外就医的服刑犯,但他来住店时所持的身份证,并无相关记录。按照规定,其身份证系统应该有记录,一旦登记住店,管片民警就会发现。”其木格说,偏偏孙波的身份证信息中无相关记录,导致其顺利入住。孙爱文律师介绍说,根据保外就医的相关规定,孙波未经批准不能离开居住城市,并应按时向当地公安机关汇报。但是,不但孙波的担保人长年在外,孙波本人还曾在保外就医期间到大连打工,案发时又是去南宁打工。孙爱文认为,正是因为当地公安局的监管失职,才导致孙波脱管,酿成惨剧。

    除此之外,孙爱文表示,孙波是犯下强奸罪、抢劫罪、故意伤害罪等三项罪名的重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害性,不应保外。因此,他认为,监狱方也应对王久元之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不过,被告单位认为自己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并无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市三中院审理后认为,其木格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三家被告单位具有附带民事诉讼主体资格,因此裁定驳回了其木格的起诉。其木格提起上诉后,北京市高院又裁定驳回了上诉。

    将近两年了,这起看似案情简单的招待所杀人案,并未做到案结息争。其木格仍在按照法律程序向法院申诉,并拟起诉司法鉴定部门。这些纷争也提出一个现实问题:如何保证死者的话语权?在被害人已经死亡的情况下,如何避免偏听偏信凶手有可能推卸责任的一面之词?(记者 杨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