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律师网讯:在“世界环境日”到来前夕,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了解到,全国各级法院大力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建立专门审判机构,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深化环境资源司法改革,审理了一批有影响的环境资源案件,环境司法在环境资源保护、生态文明建设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依法公正审理,生态文明建设有“靠山”
严惩污染环境、破坏资源犯罪,是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重要内容。据统计,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污染环境罪案件1188件,同比增长7.9倍,形成了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高压态势。不少法院在审理毁坏林业资源等刑事案件中积极贯彻恢复性司法理念,在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的同时,判令其在损毁的林地上进行补种,既实现了刑罚的惩罚功能,又使被损环境得到尽可能的修复。
据了解,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77639件,审结76153件,其中审结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2881件,同比上升51.15%。为切实改变当前环境领域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局面,各级法院在审理中严格落实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落实污染者的赔偿责任,污染者的赔偿范围不仅包括人身、财产和精神损失,也包括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和生态环境服务功能的损失,使污染者受到了应有的惩罚,有力地遏制了污染行为。
同时,全国各级法院通过环境资源行政审判,监督环境行政执法,依法纠正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现象,通过司法建议等方式促进环境行政执法,形成保护生态环境的合力。2014年,全国法院新收环保行政案件809件,结案792件,大部分原告在权益得到保护后撤诉。
从1到389,专门审判机构“大跨步”
在加强环境审判工作的过程中,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建设始终受到高度重视。早在2007年,全国第一家生态保护法庭在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成立,集中审理环境资源刑事、民事和行政案件。2010年,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成立环境保护审判庭,这是全国第一家设立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的高院。
2014年7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正式成立,标志着我国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最高人民法院环资庭的成立,是环境资源审判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环境专业化审判的新起点。对于统一司法裁判尺度,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将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中华环保联合会督察诉讼部部长马勇如此评价。
武汉大学法学院环境法研究所所长王树义认为,从国外的实践、审判理论来看,环境司法要有所作为,进行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开展专门化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是一个重要的方向。
据介绍,截至目前,全国共有23个省、市、自治区设立了环境资源专门审判机构,四级法院共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合议庭、巡回法庭389个。
门槛降低,环境公益诉讼将迎来“春天”
2014年12月30日,备受关注的江苏泰兴“12·19”非法倾倒危废案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这起由江苏高院院长许前飞亲自担任审判长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在赔偿数额上维持了原判:涉事企业赔偿环境修复费用合计超1.6亿元,创下了全国环保公益诉讼案赔付额之最。
环境公益诉讼是保护环境的重要武器,今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环保法正式施行,要求设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民间力量有序纳入环境治理机制中。1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根据该解释,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要求被进一步放宽,社会组织的诉讼成本负担也进一步降低,同时规定,私益诉讼可搭公益诉讼“便车”。据统计,目前全国共有700余家环保社会组织具备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资格。有媒体称, 环境公益诉讼将迎来“春天”。
今年6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又发布了《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环境侵权涉及的归责原则、减免事由、多数人排污责任、行为保全以及专家辅助人等问题作了规定,被誉为环境保护再添“利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