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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被查贪官自杀 责任人一律停职

发布时间:2015-8-8   阅读:1524 次

合肥律师网讯:

    随着近年来反腐高压持续,检察院系统承担的职务犯罪侦查任务也在加重。为防止案件“带病”进入诉讼和审判程序,最高检近日订立了《职务犯罪侦查工作八项禁令》,明令被查贪官自杀侦查工作承办人一律先停职。

  管理漏洞或提供自杀机会

  八项禁令中最引人注意的一条便是,对违法违规办案或者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犯罪嫌疑人脱逃、伤残、自杀或者证人伤残、自杀等办案安全事故的,对侦查工作指挥者、执行者,一律先停职再依纪依法处理。

  据了解,贪官被查期间“自寻短见”并不少见。办案中的管理漏洞也可能为被调查者自杀提供机会。

  据《廉政瞭望》报道,如2009年11月,涉嫌受贿的重庆市高院法官进修学院院长乌小青在看守所自杀,就是趁同监舍被羁押人员午睡之机,避开监控录像,用棉毛裤裤腰绳,在内监门处上吊的。

  哈药集团三精制药董事长刘占滨去年5月16日被检方立案侦查,5月18日上午,他就在医院检查身体的过程中,于三楼卫生间摆脱监护法警,从窗户跃出,坠地身亡。

  有检察人员销毁材料、通风报信

  在八项禁令中,第一条就是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据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介绍,在司法实践中,擅自处置案件线索的问题时有发生,有的检察人员未经检察长或检察委员会决定而随意初查,个别人甚至隐匿、销毁举报材料,泄露举报内容,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包庇被举报人。在初查环节,违法限制或者变相限制被调查人的人身自由,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行为也不断发生。

  据最高检2010年的通报材料显示,约有70%向检察机关举报涉嫌犯罪的举报人不同程度地遭受到打击报复或变相打击报复。一个重要原因在于,执纪、执法机关个别人员徇私枉法,故意泄露举报人的信息。

  此外,针对适用强制措施不规范的问题,八项禁令中还有一条: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不得干扰、影响律师依法会见

  最高检规范办负责人称,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检察院往往以各种理由对律师会见不予许可,限制甚至剥夺了律师的会见权。律师“会见难”也成为了反映强烈的问题之一。

  八项禁令中也重申: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法律规定无需会见许可的案件,不得设置人为障碍,干扰、影响律师会见;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也应根据办案情况合理安排律师会见。

  此外,八项禁令中还单列两条要求,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并要求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司法部司法研究所原所长王公义向南都记者解释,职务犯罪的特殊之处在于,嫌疑人地位一般较高,犯罪行为隐蔽性更高,犯罪界线划定更为复杂,更容易翻供。因此强调询问时全程录音录像,一方面是防止刑讯逼供,保障人权,另一方面也是坐实证据。

  任意查扣冻结公私财产要追责

  由于职务犯罪多涉及企业经营活动,为规范对企业的侦查,八项禁令还要求,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熊秋红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虽然对涉案财物处置都有规定,也出台了不少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但目前涉案财物处置随意性较大。

  八项禁令要求,对任意查封、扣押、冻结公私财产,或不依法及时返还扣押、冻结款物,或侵吞、挪用、私分、私存、调换、外借、压价收购,或其他违法违规处理扣押、冻结款物及其孳息的,依纪依法追究决策者和执行者的纪律、法律责任。

  八项禁令

  严禁擅自处置案件线索、随意初查和在初查中对被调查对象采取限制人身、财产权利的强制性措施;

  严禁违法使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措施;

  严禁违法干涉涉案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严禁违法违规处理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

  严禁阻止或者妨碍律师依法会见犯罪嫌疑人;

  严禁在未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情况下进行讯问;

  严禁刑讯逼供以及其他非法取证行为;

  严禁违反办案安全纪律。